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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发区统计制度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发区统计制度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8年11月6日以粤外经贸法字〔2008〕6号发布 自2008年11月6日起施行)



  一、总则

  (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本省开发区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开发区是指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主要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等通过国家审核的各类开发区,不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

  (三)开发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开发区区内生产、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省开发区发展建设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及各开发区间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

  (四)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统计及其管理。

  (五)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全省开发区统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的汇总、加工、发布和对外交流。


  二、统计范围

  (一)开发区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发展建设情况,区内企业生产、服务、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统计。

  (二)开发区内工商注册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


  三、统计报表及其管理

  (一)开发区统计报表分开发区统计表和开发区统计汇总表两类。各开发区管委会填写开发区统计表,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填写开发区统计汇总表。

  (二)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制度规定,按时汇总、编制、报送本开发区统计报表,同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填写统计报表后,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之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时报送所在市的开发区主管部门。

  (三)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收到本市开发区管委会报表后,填写本市开发区统计汇总表,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网络和纸本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时抄送同级统计局。

  (四)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汇总有关报表后将数据抄送省统计局,并建立数据库,对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五、附则

  (一)开发区统计货币单位,除进、出口额和利用外资金额为万美元,其余为人民币万元,需折算时按《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二)各种报表报送时间的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报送时间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进出口额的统计,按海关有关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四)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统计报表有效期至2010年2月。

  附件:1.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2.开发区统计报表目录(略)

  附件1:
  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报告期内开发区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生产角度说,它是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增加值之和。

  2.工业增加值: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生产活动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和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

  3.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它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4.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工业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三资”企业须按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减去折扣折让后的产品销售净额填列。

  5.财政收入:指开发区财税部门报告期内在开发区范围内集中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各项税收、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附加费收入等)、土地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6.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7.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货物消费税)

  8.国税征收范围:

  (1)增值税: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3)中央企业所得税:指中央所属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

  (4)涉外企业所得税:指涉外企业(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

  9.地税征收范围:除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征税以外所有税法规定的税种目前都由地税局征收。

  (1)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取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3)企业所得税:除中央企业、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

  (4)印花税: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5)土地增值税:指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增值部分按超额累计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6)车船使用税:指对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税车船的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7)房产税: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对进行固定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采取不同比例生产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9)资源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自然淘汰和各级差收入为征收对象。

  (10)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土地面积按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10.进出口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注册企业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以海关统计为准。高新技术产品主要包括生物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光电技术、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材料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和其他技术产品。

  11.固定资产投资:指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

  12.土地开发投资:包括开发区对土地前期开发(征地或购置、拆迁等)并对土地进行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工程建设及土地平整(简称七通一平)等所完成的投资额;将生地变为熟地的过程所完成的投资额;根据统一规划对旧城区改造所进行的“七通一平”工程所完成的投资额。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

  13.基本建设投资: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包括:⑴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包括利用基建设备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⑵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⑶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14.合同外资金额:指报告期内批准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合同外资金额的计算方法,按照新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详见《转发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4]3号)。

  1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报告期内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新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详见《转发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4]3号)。

  16.已开发面积:指报告期内开发区新增加实际开发面积。即已全面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七通一平”的土地面积。达到“七通一平”时填报已开发面积,开发面积不重复计算。

  17.已建工业项目用地面积:指开发土地面积内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面积。

  18.期末全区从业人员:指全区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按期末时实际数填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