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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旅游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修订)

梅州市旅游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区两带六组团”发展格局,推进广东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建设,创建“国家旅游休闲示范城市”,促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2016年6月15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旅字〔2016〕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梅州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适用于2016年度的申报项目,《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旅字〔2016〕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梅州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梅州市旅游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梅州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区两带六组团”发展格局,推进广东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建设,推动创建国家“旅游休闲示范城市”,促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函〔2015〕21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2016年至202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发展旅游产业,用于扶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部分资金用于旅游品质提升,加强重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全域旅游推进及促进能力建设提升等。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讲求实效。把绩效管理理念和公共服务优先观念贯穿于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科学确定鼓励和扶持重点,确保资金的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二)竞争分配、绩效优先。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坚持“一对多”的选择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竞争机制,更加注重资金的使用效果、效益和效率。
  (三)程序公开、确保公正。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申报办法公开,确保资金分配公正、公平。
  二、扶持项目
  (一)旅游品质提升。
  1.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2.被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3.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民宿(乡村客栈)星级标准与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民宿办〔2016〕1 号)标准,被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特色民宿(含乡村客栈),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8万元、3万元;对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标准的五星、四星级特色民宿(含乡村客栈),依照有关规定,认定为金宿级、银宿级民宿。
  4.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农家乐星级标准与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农家乐办〔2016〕1 号)标准,被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特色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重点旅游企业。
  1.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且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6000万元以上,且上缴税收250万元以上的旅游星级饭店,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对已列入发改部门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列入广东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规划建设指挥部项目库的重点旅游项目,根据申报情况择优扶持。
  1.贷款贴息项目。
  (1)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5000万元以上,在建、扩建的旅游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2)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税收贡献2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8000万元以上,在建、扩建的旅游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150万元;
  (3)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3亿元以上,税收贡献3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1亿元以上,在建、扩建的旅游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2.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年度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符合梅州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建设、计划投资额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完成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旅游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智慧旅游项目。有完善的数据采集、处理、上传、营销,能与“梅州旅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梅州市旅游局官网网络平台对接,进行数据共享、并且按要求提供年度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梅州智慧旅游企业,采取无偿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20万元。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
  符合国家旅游局提出的“商、养、学、闲、情、奇”旅游发展新“六要素”的新业态旅游实体经济项目,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30万元。
  1.取得营运资格、各项手续完备,具备10艘以上游船的游船公司;
  2.当年度投资建成或在建完工量过半的休闲旅游项目(含主题特色酒店,农旅休闲观光基地,客家乡村风情客栈,旅游汽车营地,大型露营基地,大型自驾游服务中心,具有文化旅游推广性质的培训、艺术创作与素质拓展基地、创意园,设施完善、信誉良好的大型农家乐及新业态旅游实体经济等);
  3.积极宣传梅州旅游形象和开展推广旅游服务的梅州旅游推广中心、市内知名旅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含独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网站、APP等);
  4.对宣传推介梅州文化旅游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新业态旅游实体经济项目。
  (五)推进全域旅游。
  1.大型旅游停车场建设。支持兴建大型旅游生态停车场,对建设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10个以上充电桩(或1个标准充电站)及1座第三卫生间的旅游生态停车场,给予工程建设总投入资金的10%但不超过30万元扶持资金(已获得过国家、省、市支持的项目不再扶持)。
  2.旅游扶贫“八小工程”。积极推进旅游扶贫重点村的旅游厕所、购物商店、停车场、医疗站、垃圾站、旅游标识标牌、A级景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八小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当年建设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的“八小工程”,给予工程建设总投入资金的50%但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资金。
  3.A级厕所及第三卫生间建设。积极推进旅游厕所革命,鼓励兴建A级厕所及第三卫生间,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经验收合格达到AAA级标准的厕所,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已获得过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扶持)。
  (六)旅游商品开发。
  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客家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鼓励通过举办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大赛等系列活动,搭建研发、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交流合作平台。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等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梅州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产品外包装能体现梅州旅游品牌宣传效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达80万元以上,且在同类别旅游商品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七)能力建设提升。
  强化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全员素质技能培训和学习调研。
  三、申报材料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另行下发),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材料时需携证件原件以便核对:
  (一)年度梅州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电子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该年度完税(国、地)证明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四)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
  (五)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六)银行贷款相关证明及利息清单;
  (七)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招商引资协议书(适用招商引资项目);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扶持资金的程序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项目的论证、验收,提出评审意见。
  (一)旅游品质提升。各县(市、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将当年符合扶持的对象和金额报市旅游局汇总;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含乡村客栈),星级农家乐根据申报情况由市旅游局组织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二)重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项目及旅游新业态项目。各县(市、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将当年符合扶持的对象和金额报市旅游局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三)旅游商品开发。各县(市、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市旅游局申报获奖的梅州特色旅游商品清单,包括举办(主办)单位组织评奖文件、获奖文件、证书等。市旅游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四)能力提升建设。由市旅游局年底前做出预算,经财政审核后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按有关手续拨付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五)推进全域旅游。大型旅游停车场、旅游扶贫“八小工程”、A级厕所及第三卫生间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县(市、区)旅游局向市旅游局申报,市旅游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定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且下年度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
  (一)同时符合多项申报条件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2016年度的申报项目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6年6月15日梅州市旅游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旅字〔2016〕7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