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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减少报表报送次数,提高办税便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粤税发〔2018〕13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税种纳税期限
  自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以下税种的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020年一至三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纳税人应当于2020年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实行税种综合申报
  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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