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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自然资通〔2020〕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佛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398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及<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19〕409号)以及《佛山市工业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20〕50号)等文件的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附件: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020年8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源函〔2019〕2284号)、《佛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398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及<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19〕409号)以及《佛山市工业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20〕50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佛山市特定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单独逐一开展项目各项评估变为政府提前介入服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简化后续项目评估评价环节,进一步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减轻用地单位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为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流程,,保障区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粤自然资源函〔2019〕1931号)、《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产业功能定位及实际发展情况,在佛山市全市域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或聚集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内(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在规划开发建设前、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区域性开展有关评估事项的评估工作。
  第二条 职责分工。由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基于多规平台统筹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尚未成立区域管理机构的,由区域范围所属行政区的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区域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以下统称“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
  由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配合明确评估事项、工作指导、评审、审查(批)评估报告等工作,保障区域评估顺利实施。
  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源函〔2019〕2284号)、部门行政管理及评估事项技术审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事项区域评估工作技术指引性文件,明确各评估事项的评估工作程序(包括编制、审查区域评估报告的工作时限)、评估报告编制标准、评估机构资质要求、成果评审、审查(批)要点、结果应用及有效期、行政审批相关环节及申请材料简化措施、例外清单(不适用于区域评估结果的特殊项目情形)、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评估机构监管措施等。

  第三条 特定区域可根据相关规划、产业功能定位及实际发展情况,在征得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评估事项作为本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鼓励各特定区域进行全域评估。
  第四条 区域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事项:
  1.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建设前、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无
  工作要求:根据区域压覆已查明(登记入库上表矿区)的34种重要矿产、广东省优势矿产、广东省紧缺矿产分布情况,实施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编制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报广东省储量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备案,评审通过后汇交至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归档。
  2.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建设前、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原则上与区域规划期一致
  工作要求:进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及预测,编制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资源利用控制目标,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制定区域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报具审查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
  3.区域节能评估
  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评估成果有效期:2年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建设前、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工作要求:进行区域概况、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分析,编制区域性节能评估报告,明确一个时期内项目的节能标准、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提出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的对策措施。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具审查权限的发改部门审查。
  4.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建设前、地震环境条件或规划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原则上与区域规划期一致
  工作要求:委托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论证区域内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编制区域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并做出区域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报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进行评审和登记。
  5.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
  主管部门:地震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建设前、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10年
  工作要求:委托具有技术能力和评估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区域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评价和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编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出区域抗震设防措施。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省级以上地震部门进行审定,经审定后汇交至地震部门归档。
  6.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
  主管部门:气象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建设前、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10年
  工作要求:委托具有技术能力和评估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进行区域气候背景分析、高影响天气分析,编制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及建议。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具审查权限的气象部门审查。
  7.区域洪水影响评估
  主管部门:水利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法定化后,规划开发建设前、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5年
  工作要求:根据区域内涉及的河道管理范围情况,委托具有技术能力和评估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域洪水影响评估,分析区域内水域现状、水域总体布局、规划水面率、分阶段水面率等指标,编制区域性洪水影响评估报告,提出涉河、涉堤各类重要控制性指标、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的补救措施。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报具审查权限的水利部门审查;其中,特定区域涉及省主要河道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8.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
  主管部门:水利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建设前、水资源基础条件或规划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5年
  工作要求:委托具有技术能力和评估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域水资源条件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区域节水评估、取用水与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相符性等分析,编制区域性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明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行业耗水标准,提出区域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对策与措施及特定区域相关优化调整的建议。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报具审查权限的水利部门审查。
  9.区域水土保持评估
  主管部门:水利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建设前、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5年
  工作要求:委托具有技术能力和评估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编制区域性水土保持评估报告,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标准、水土保持监测标准、防治范围,提出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报具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审批。
  10.区域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评估
  主管部门:文广旅体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地面清表工作完成后规划开发建设前、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长期
  工作要求:委托具有文物考古发掘资质、具备技术能力及评估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域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现、确认和研究文化遗存,编制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评估报告,提出地下文物保护措施。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报具审查权限的文广旅体部门审核,批复后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1.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主管部门:气象部门
  适宜开展评估时间:在特定区域规划开发建设前、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时
  评估成果有效期:5年
  工作要求:委托具有技术能力和评估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区域大气雷电环境、区域内及周边历史雷电灾害情况分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编制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成果评审、审查(批)要求:评估报告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具审查权限的气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区域评估实施前,已依法依规单独开展且尚处于有效期内的评估评价事项,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评估结果仍继续有效。

  第六条 确定评估范围。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根据功能片区划定范围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确定开展区域评估的准确范围,并将区域信息及范围线上传至多规平台(区域信息及范围线录入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 征询区域评估事项建议。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征询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范围内适合开展的区域评估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依职责根据相关规划、产业功能定位及实际发展情况,提出该区域是否适合开展该项区域评估的建议,并通过多规平台反馈至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
  第八条 确定评估事项并启动区域评估工作。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负责汇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域评估事项建议,结合本区域实际需要确定区域评估事项清单,并启动区域评估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各事项所对应的区域评估工作技术指引性文件逐项或联合开展区域评估,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报告。
  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区域评估过程指导,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评估报告评审、审查(批)。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按各项评估事项相应程序,报具审查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特定评审机构评审、审查(批)。
  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特定评审机构应依职责完成区域评估报告评审、审查(批)工作,出具评估结论,包括结论要求、适用范围或条件、适用时限等(区域评估结论格式要求见附件3),严格把关区域评估报告质量。
  评估报告经评审、审查(批)后,由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上传至多规平台。
  启动区域评估工作后,原则上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确定的区域评估事项的评估报告编制、评审、审查(批)工作。评估报告编制、评审、审查(批)时限,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汇总及共享。各项区域评估完成后,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汇总形成区域评估成果,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共享。
  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通过多规平台、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主动公开等方式,向区域内的建设主体、拟进驻的项目单位通报区域评估成果或告知获取成果的途径;区域评估结果供其免费使用。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应用。对于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结论适用范围的项目,评估结果将纳入“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按各事项区域评估工作技术指引性文件,符合简化行政审批相关环节及申请材料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简化;符合无需进行单独评估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采用相应区域评估结果,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对单个项目进行重复评估。
  对于进入该区域、但不符合区域评估结论适用范围的项目,不能直接采用其区域评估结果,由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对单个项目开展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区域,由项目单位按“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要求开展单个项目评估评价工作,评估报告在多规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由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开展联合审批。

  第十四条 2020年5月底前,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区域评估工作技术指引性文件,各区政府选定不少于一个区域评估试点区域并开展区域评估工作。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试点区域区域评估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政府统筹、部门配合、集中评估、成果共享的区域评估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2022年底前,全市特定区域全面完成区域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工作监督检查。由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对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各方反馈意见,督促推进工作开展,对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加强评估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按“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与区域评估相适应的监管措施,依职责加强事前服务、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核查项目建设、运营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第十七条 落实经费保障。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应随该区域控规编制或修编工作的经费预算同步申请区域评估的经费预算,待控规成果批准后即正式启动相应区域评估工作。
  对于已有控规成果但尚未完成全部规划开发建设、且未曾开展区域评估或评估结果已失效的特定区域,经该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评估仍适合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可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启动相应区域评估工作。
  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复安排相关经费,区域评估、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域开发成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各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一名联络人,报市自然资源局作为配置多规平台权责部门的依据。联络人专职负责督办并跟踪反馈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区域评估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共享、工作协同与沟通。区域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由各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各区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可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区级区域评估工作指引,做好本区区域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 区域评估实施流程图

  附件2
  区域信息及范围线录入要求

内容

格式或内容要求

区域名称

 

区域评估范围线

*.shp或*.dwg文件,佛山2000坐标系

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

部门全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