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教〔2013〕1号)
各区(功能区)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物价局,各直属学校,市体育运动学校,市卫生学校,市技师学院,市电大中职部: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28号)、《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珠教〔2007〕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物价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物价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28号)、《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免费教育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
(一)免费对象
1.从2013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补贴对象为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由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纳入了免费教育范围,而我市民办学校中的本市户籍学生已享受了财政核拨的生均培养成本补贴,因此,免费教育政策中民办学校的补贴对象为非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标准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各民办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批的招生规模招收学生,因学校超规模招生或其他原因没有取得学籍,没有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标准少收书杂费,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二)免费教育补助标准
1.从2013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补助标准执行省定标准。免费教育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864元(含公用经费补助750元、免费教科书补助114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344元(含公用经费补助1,150元、免费教科书补助194元)。
2.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小学每生每学年9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50元。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小学每生每学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950元。
3.2013年至2015年,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保持不变,小学每生每学年114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94元。
4.办法执行过程中,若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补助标准出现调整变动的情况,市有关部门将发布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5.各区(功能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中央、省、市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方面的支出,确保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不低于上述标准。全市各地原来安排的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继续维持原有水平,同时,要根据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及财力状况,适时提高补助标准。
(三)免费教育补助经费分担、管理和拨付
1.经费分担。根据省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20%,市、区财政负担80%;免费教科书补助的县镇、农村学校学生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城市学校学生部分由市、区财政全额负担。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经费负担比例为: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横琴新区、高栏港区平沙镇的免费教育经费,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市、区按5︰5分担。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区南水镇的免费教育经费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由各区负担。
2.经费管理和拨付。市将参照省的作法,根据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数核拨免费教育经费(由市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统计系统数据,向财政部门书面报送全市各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学生人数作为核拨依据)。免费教育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拨付的中央和省负担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直接拨付至各区开设的教育特设专户。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核准后按年度直接拨付至各区财政(市直属学校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以预算指标形式直接下达)。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会同区教育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连同区财政应负担的经费分配拨付到相关学校。
(四)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
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费教育经费使用的灵活性和支付效率,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各级财政部门将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补助经费连同公用经费补助经费一并下达,由各学校根据自身情况统筹使用。教科书购置费由各学校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目录、版本、渠道订购课本,订购支出标准不能低于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并直接将书款支付给图书供应商。公用经费补助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正常运作,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
二、高中教育阶段
(一)免费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及经核准作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的代耕农子女(含渔民)。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同时执行我市针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出台的实施意见。
2.学生人数按市教育局汇总统计的当年春季学期高中阶段免学费人数核定。学校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核对免费学生户口本原件,统计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情况及人数,报区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区教育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学校的免费学生名单和人数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区教育部门和市属学校上报免费人数统计报表后会财政部门核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下达免费教育补贴文件,同时下拨免费教育补贴到各区财政部门和市属学校。
(二)免费教育补助标准
1.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年1,620元。
2.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市卫生学校每生每学年3,106元;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职部(市技工学校、财贸学校)和电大全日制中职班每生每学年2,700元;市体育学校每生每学年3,600元。
3.职业高中学费:国家级学校每生每学年2,120元;省一级学校每生每学年1,834元;市一级学校每生每学年1,648元;区一级学校每生每学年1,462元;普通学校每生每学年1,276元。
(三)免费教育补助经费分担、管理和拨付
1.经费分担。我市高中教育阶段免费教育经费负担比例为: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横琴新区、高栏港区平沙镇的免费教育经费,市、区按5︰5分担。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区南水镇的免费教育经费由各区负担。
2.经费管理和拨付。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核准后按年度直接拨付至各区财政(市直属学校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以预算指标形式直接下达)。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会同区教育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补助资金连同区财政应负担的经费分配拨付到相关学校。
(四)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
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补助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正常运作,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
三、持有“低保证”的特困家庭学生免交课本资料费、实习实验费和住宿费,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来制定的减免特困生学杂费实施办法对学校给予补助。
四、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市、区财政部门负担的免费教育补助经费,应当在学校开学前预拨一定比例。
五、做好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公用经费和免课本费补助经费档案,将每学年民办学校学籍资料、补助人数、经费下拨等情况及时归档备查。各学校必须如实上报在校生人数,对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弄虚作假套取、诈骗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缴违法所得外,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各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要做好我市免费教育政策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的检查监督,对实施公用经费和教科书补助后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珠教[20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