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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现将《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5日

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相关补贴,用于安置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就业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等情况研究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规模;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退役军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共卫生、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五)经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综合事务类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上述人员的认定条件和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年龄、家庭等因素,结合岗位规模合理排序,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家庭困难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人主体为村委会)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向注册地所属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设立公益性岗位。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公益性岗位”。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外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募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也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招聘。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就已发布的公益性岗位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线下交流等各种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招募完成后,用人单位应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及时录入拟招用人员信息,经所属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应在招聘手续完成后30日内到所属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签订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 可再次按公益性岗位程序予以安置一次,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退出(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不符合领取相关补贴条件情形)信息以就业失业登记、社保缴交信息为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退出的,用人单位应于相关人员退出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级别)人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村“两委”要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后续服务,加大技能培训,引导其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能力。对退出人员,要结合其文化技能、就业创业意愿,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介绍、支持创业等服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聘任、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珠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27号)自动废止。已按原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已按原规定开发但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需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设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