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临时价格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
- 发文字号:佛发改价成〔2020〕7号
- 公布日期:2020.10.15
- 施行日期:2020.10.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临时价格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发改价成〔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工作,现就涉及补贴对象核定、比对和发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严格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20〕2号)规定,及时准确核定四类补贴对象。四类补贴对象中具有双重或以上补贴身份的补贴对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当月一份临时价格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现有第三类补贴对象名册提供给区民政、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进行比对(首次比对之后今后每月只需提供新增和减少的补贴对象名册),对既符合第三类身份又符合第一、二、四类身份的补贴对象,民政和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停发补贴,统一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当月一份临时价格补贴。区民政部门每月要将第一、二类补贴对象待发放名册提供给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进行比对,对既符合第一、二类身份又符合第四类身份的补贴对象,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停发补贴,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月一份临时价格补贴。具体流程各区可按操作便捷的原则视情自行制定。 各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比对数据,做到应保尽保,不得重复、漏发、冒领补贴。要加大临时价格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辖区镇街补贴对象核定、比对、发放的具体指导,督促发放补贴的银行在发放补贴时特别要注明“价格补贴”,确保价格补贴信息准确和资金按时到位。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
2020年10月15日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