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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8〕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提高失信成本,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维护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6]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诚信黑名单的职工,不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逾期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逾期资金的,从其全额退还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
  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不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职工全额退回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
  二、职工被纳入诚信黑名单期间,限制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资格,但经批准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三、纳入诚信黑名单前的告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公告及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转达等方式,告知期限为5日。
  四、原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