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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从府规〔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建设,促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区政府投资EPC项目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设计一采购一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的,在满足行业管理规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较明确的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例如新建改扩建学校、保障性安居房等房建工程,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市政工程)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例如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预审决策时,应明确该项目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决策委员会审定,并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该工程发包模式。

  建设单位委托区代建中心实施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由区代建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且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提供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总承包合同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二)总承包项目设计方案达到方案设计深度,且方案设计文件经审查后,建设单位提供方案设计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总承包合同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三)对建设周期有紧急要求但尚未达到方案设计深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方案,纳入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待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在发包时明确投标单位须提交设计方案进行投标。总承包合同宜采用下浮率报价,经评审下浮后的项目总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决)算方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委托前期勘察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勘察,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业等建设标准明确拟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需求,对没有相应建设标准的,应组织行业专家研讨等方式明确建设需求。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及在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发包阶段所具备的条件制订招标需求(含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房建工程包括建筑面积、容积率、套数、屋高、地下室车位等,住房保障项目或棚改项目需具备户型图;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等级、河道等级、污水处理能力等;

  (二)建设标准:房建工程包括各种主要材料、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安装工程包括设备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和厚度等;以及室外工程、绿化工程标准;

  (三)工作内容:包括前期、设计、采购、施工等分工与责任;

  (四)技术路线: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工业化建造方式和BIM技术等。

  (五)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前期需进行咨询、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招标控制价即为项目的合同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

  (一)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评审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经区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二)在完成方案设计的专家论证和职能部门审查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三)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参考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工程造价控制方案》,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鼓励、推荐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允许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的内容。

  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体现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等内容。以设计单位为主办方的联合体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同时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的相关信息。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各方应就约定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中出现一方或多方被吊销证照等情形不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能力的,须及时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替代方。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等。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商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派一人参加评标。若设计标包含暗标形式的方案部分(或技术部分),设计标需由设计组专家负责评审,设计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设计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2/3。建筑工程(房建类)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除下列情况外,其他风险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一)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变更或价格调整;

  (二)自然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损失部分;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计价模式:

  (一)采取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单位在明确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招标控制价后,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进行竞价。合同中需约定材料和人工费用调价原则和方式。

  (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单位在明确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后,负责编制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总承包单位按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填报竞价。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投标竞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量按实结算。

  (三)采取下浮率报价和批复的总概算作为上限价结算方式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投资估算,并采用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编报项目总概算。合同结算价须按照投标下浮率执行。

  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总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估算,决(结)算价不得超过批复的总概算。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后或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概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不另外计取编制费用。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概算总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编制工程概算,并送至区政财部门评审。

  采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款发包方式的,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时,首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再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明确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设备。项目业主(含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造价部门、监理、咨询、造价控制、设计、行业专家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成立材料(设备)核价专家小组研究确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概算后,经建设单位初审后送区财政部门评审。经评审后的概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经财政评审的概算中的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用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支配范围的封顶结算价,不得突破。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超出概算,由建设单位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无预算编制资质,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计取编制费用,预算编制费在概算中开项。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预算后,经建设单位初审后送区财政部门评审。经评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工程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应控制在经评审的概算范围内。

  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合同应明确如发生工程变更事项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合同中应约定可调价材料清单,原则上可调价材料仅指构成施工实体的主要材料,次要材料、辅助材料、摊销材料等不作调整。可调价材料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进行调整。

  (一)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后或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调整合同价款。调价基准时期为概算评审结果出具日期对应的季度(或月份)价时期。

  (二)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获得批准后实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事项调整合同价款。调价基准时期为投标文件截止前28天对应的季度(或月份)价时期。

  (三)在项目结算阶段,采用经审核预算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调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间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约定范围)作为结算参考价格。结算书中若有经审核预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开项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经施工图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变更按实结算。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以经审核结算的费率按实结算,有单价的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项目以经审核预算的综合单价包干并结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时须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方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时,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均不应超过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下浮后的造价;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结算价均不应超过经评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概算经评审前,项目前期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等)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在完成合同签订并递交预付款保函后予以支付,原则上拨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工程建安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部分)的15%,建设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按项目推进节点分次支付;工程概算未经评审前,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上述的资金支付方式须在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不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应委托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情况分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满足项目管理能力要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单位。

  (一)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是指:

  1.设有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技术力量及同类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2.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廉政等方面的内控制度。

  3.具有不少于3人的工程、造价等方面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

  (二)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是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3.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4.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5.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设计咨询、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向建设单位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方案,建立起以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多专业协作的组织结构,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实际参与总承包项目且具有相适应专业能力的项目总责任人、设计责任人、采购责任人、施工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负责人,形成项目勘察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施工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同时要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勘察、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专业工程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期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分阶段向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信用信息,按上级和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记录并报送至广州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平台,通过广州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各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第三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第四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之处,可提请区政府研究审定,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