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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2021)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27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对《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文物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五、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行政、旅游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
  六、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七、第二十三条中的“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八、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修改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九、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监察机关”修改为“其他有权机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