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2〕27号
- 公布日期:2002.07.08
- 施行日期:1997.05.1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
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
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调整深圳市
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0日 深计生[1997]34号)
各区计生办(局):注1(注1:此条原文为:各区计生委(办)、市计生服务中心、市人民医院、妇儿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人民医院、康宁医院、市眼科医院)
深圳市独生子女非遗传性残疾儿医学鉴定审批程序和深圳市计生办审批小组及市三个医院鉴定小组成员的有关规定(深计育〔1990〕02号文)的制定已六年。六年来整个鉴定审批程序中,尚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作适当的改进,才能使这项工作进行得更好。经研究特对我市原独生子女病残儿夫妇准生二孩的医学申报、鉴定审批程序和表格(深计育〔1990〕02号文)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申报、鉴定、审批程序共分十个步骤:
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妇以书面形式(有单位的需由单位加具意见)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开具证明。注2(注2:此条原文为:向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单位或居委会初审并开具证明。) 区计生办(局)发申请表,并介绍病残儿赴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 在指定医院作医学鉴定。注3(注3:此条原文为:在指定医院作医学鉴定,鉴定医院要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填写好有关医学资料及疾病诊断结论,要标明是否符合粤计生委〔1989〕187号文有关规定条款。同时,对先天性疾病必须注明三代直旁系亲属同类疾病的发病情况,注明若准生二胎是否符合优生原则。) 区计生办(局)根据医学鉴定及其它有关情况提出预审意见。 市计生办复审鉴定小组面见病残儿,结合其它资料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要求者发出张榜公布通知书。 张榜公布通知书在病残儿父母户籍地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一个月。村(居)委会在张榜公布通知书上注明群众的意见后,由区计生办(局)统一送回市计生办综合计划处科技室。 科技室将张榜公布通知书、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报市计生办独生子女病残儿夫妇准生二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批注最后审批意见,组长签名。
取消原市计生办办公会讨论的程序,代之以市计生办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科技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批准生二孩者发出生育通知书,对不准生二孩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注4(注4:此条原文为:科技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批准生二胎者发出生育通知书,对否定不准生二胎者将结论通知区计生委(办),并将鉴定审批材料退回区计生委(办)。
科技室先将通知书发给区计生委(办),由区计生委(办)转发申请者本人,同时通知相应的街道办、居委会给以解决安排生育指标。由于这部分人不多,其生育指标单列增拨,不列入当年生育计划指标。)
科技室先将通知书发给区计生办(局),由区计生办(局)转发申请者本人,并通知相应的街道办、居委会安排生育指标。 申请人领取生育通知书后方可怀孕。 申请人怀孕后,要与村(居)委会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凭合同在镇(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