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发文字号:珠文广旅体字〔2020〕36号
- 公布日期:2020.10.12
- 施行日期:2020.11.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文广旅体字〔2020〕3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0月12日
2020年10月12日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向)实施细则
一、资金的资助范围
开展全市性公共文化活动、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推动群众文艺作品创作;补贴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文化志愿者服务;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理论研究、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开展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包括完善硬件设备设施建设、活动阵地和品牌建设、馆办文艺团队建设以及绩效考核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内的对外合作和交流;建设文化指导员队伍、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类协会和群众文艺团体、社团建设;奖励获得国家、省级赛事奖项的项目及个人;完成国家、省文化部门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其他公共文化工作。 二、资金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补贴:根据项目的自有资金情况、预期社会效益以及收入预算等决定补贴金额。
1.基层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补贴。原则上用于镇街级以下(含镇街级)公共文化设施,每个基层公共文化场馆原则上补贴不超过5万元,西部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提高浮动在30%以内(含30%)。该资金可用于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在上一年度资金绩效考核过程中,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基层公共文化场馆当年原则上不予以补贴。
2.阵地建设补贴。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为基础打造特色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如市级群众文化试排试演基地等,根据实际规模和运行状况酌情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3.活动品牌补贴。支持打造区域公共文化品牌,包括打造群众文化活动品牌、文化志愿者服务品牌等,对有特色和有影响力、深受群众欢迎和认可、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品牌活动,根据活动规模酌情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其他补贴项目根据项目申报预算及预期效果确定金额。
(二)奖励:奖励为事后一次性兑现,原则上奖励上年度优秀项目。
1.群众文艺原创获奖作品奖励。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评审的群众文艺作品评选中获得奖项的作品,原则上每个奖励不超过9万元;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审的群众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的作品原则上每个奖励不超过9万元,获二等奖的作品原则上每个奖励不超过6万元,获三等奖的作品原则上每个奖励不超过3万元。
2.群众文化赛事获奖节目奖励。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赛事活动中获奖的节目和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赛事活动中获金奖(一等奖)的节目,团体节目原则上每个奖励不超过8万元,个人节目原则上每个奖励不超过4万元。
3.具体奖励额度根据当年资金总体预算进行调整。
(三)自主采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三、申报及申报时点
(一)资金采取申报核准制。
补贴申报单位包括各区文化部门和市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区级及以下单位申报时由区级文化部门牵头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后,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予受理。市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报。
(二)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2.项目的管理制度、责任分工;
3.项目申报总费用、年度计划;
4.项目支出的明细预算、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5.项目的绩效目标;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对当年补贴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报市财政局下达。区级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后,及时将经费拨付用款单位。
(四)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过程管理
(一)项目单位在获准立项后应按项目任务清单规定的任务和进度,每季度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填写《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二)通过项目现场监督、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监管。
(三)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完成结项工作,填写《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审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经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专项经费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4.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5.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6.抵制检查、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7.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项目验收
(一)验收主体。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区级及以下单位项目验收材料报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备;市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验收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二)验收方式。
1.材料验收。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后,根据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填写《项目验收佐证材料清单》(详见附表)。
2.实地考察。项目单位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对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后,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绩效评工作要求,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区级及以下单位项目资金绩效材料报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工作,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8日。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