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交规〔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193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交〔2006〕536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2005〕565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深交〔2006〕76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107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深交〔2006〕57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706号)
8.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05〕61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697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深交〔2003〕146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
(2006年8月11日 深交〔2006〕577号)
(2006年8月11日 深交〔2006〕577号)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制定本规范。
一、空调公共汽车车辆及相关设施配置与要求
空调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公交线路上营运,装有空调设施具有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功能的公共汽车(以下简称空调车)。
空调车的车辆配置与要求除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和标识要求:
1.路牌:采用电子显示路牌,路牌上按规定标明空气调节符号等服务标识;
2.站牌:采用空调车的线路,站牌上应当标明“本线全部空调车”或“本线部分空调车”。
(二)空调系统工作性能要求:
1.车辆营运时,车厢内温度可在12°C~30°C的范围内调节;
2.车辆安装强制独立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车厢内人均通风换气量≥25m3/hr,空调新风量必须达到空调设备通风量的30%以上。
(三)车辆服务设施:
1.车厢前部醒目位置装置温度显示装置;
2.配备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
3.配备活动通风或抽排气风扇、异味消除装置或设备、除菌装置或设备;
4.前后车窗位置设置活动窗口或车顶设置紧急出口,方便开启。
二、空调开启要求
车厢内温度高于23℃时,应当开启空调制冷系统以调节车厢内温度,并开启空调新风装置;车厢温度低于23℃时,可不开启空调制冷系统,但必须开启换气扇及空调新风装置,以增加空气流通,调节车厢空气质量。
三、空调车的维护和保养
(一)空调车的检测:
夏冬两季前,经营者应当对车辆的空调装置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对检测结果应及时登记。
(二)空调机保养的要求:
1.空调车制冷系统的回风滤网至少7天清洗一次,空调机蒸发器及新风装置滤网等重点部件清洁和维护要纳入车辆一级维护工作中进行;
2.车辆每天收车后应拖扫地板,清洗座椅、扶手和清理垃圾桶,每天消毒一次,每半月用烟熏的方法消杀一次,每月两次对全车内外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在发生流行性传染病等紧急情况下,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空调设备故障的处理:
营运时,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空调设施未修复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四、本规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