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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粤府〔1982〕132号
  • 公布日期:1982.06.12
  • 施行日期:1982.06.1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废止<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废止

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1982年6月12日以粤府〔1982〕132号文发布)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施细则。
  
  一、省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省绿化委员会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省军区、省农委、计委、经委、建委、科委、林业厅、城建局、水电厅、交通厅、环保局、农垦总局、教育厅、电力局、科协、财政厅、华侨农场管理局、广州铁路局、团省委、省妇联、总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广州铁路局、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农垦总局、交通厅、水电厅应分别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本部门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范围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都应由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任主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配备三至五各工作人员,编制由各地调剂解决。各镇、人民公社和造林绿化任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应成立绿化领导小组。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宣传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宣传植树绿化对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大意义,并及时传播先进经验,开展表扬的批评,使全省公民树立参加义务植树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扎扎实实地持久地开展下去,为早日绿化祖国作出贡献。
  从1982年起,每年3月为我省城乡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月。并提倡在结婚、纪念性节日、有纪念意义(例如入队、入团、入党、大专学生入学和毕业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植树的具体地点、数量、方法由各地绿化部门安排。
  三、凡是本省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应承担义务植树的任务。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采种、育苗、整地、种花、种草等其他绿化任务。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发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各单位(包括中央、省、地区驻当地的单位)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由各单位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各级绿化委员会分配给各单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树和管护;也可以按适当的劳动量(暂定一个劳动日)分配其他绿化任务。绿化委员会分配各单位的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四、义务植树的劳动,限于用在本县(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农村社员限于本公社范围。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除绿化自己的住地外,还应承担绿化委员会分配的社会植树任务。义务植树的劳力应就近安排。义务植树的地段、项目,绿化委员会要作好统一规划。
  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和近郊区绿化。城市建设规划要含有绿化规划,房建投资要含有绿化投资,验收房建工程要同时验收绿化工程。铁路、公路、水电、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出应含绿化工程建设。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应在二、三年内把住地绿化美化好。
  平原的农村,应努力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山区的农村,在努力搞好“四旁”绿化的同时,可在社队林场或集体的山地义务营造成片林木。
  铁路、公路沿线以及主要河流沿岸、水库周围,由铁路、交通、水电部门与当地绿化委员会研究,明确责任,制订规划,采取措施,抓紧实现绿化。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城市公共地段种植的林木花草,归城建部门或园林部门所有和管护;在圩镇公共的段栽植的林木、花草,归镇政府或人民公社所有和管护;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住地和辖区种植的林木、花草,分别是归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和管护;在铁路、公路所辖路段范围义务种的林木,归这些部门所有和管护;在农村社队集体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山地权属社队集体所有,由权属社队办林场或组织专业人员管护;在水库周围种植的树林,归山地权属者所在。以上各种情况如已另有协议或合同的,应按协议或合同办理。对林权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原则上由林权单位提供。为了确保义务植树和整个绿化造林所需苗木,各地要突出抓好国营苗圃和一批社队骨干苗圃,对它们实行定产、定质、定价、包销的合同责任制。同时,凡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自办苗圃。要鼓励青少年办好青少年苗圃,还要提倡城镇居民家庭育苗和农村社员育苗。各地要大力推广营养器育苗。
  七、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林木,林权单位要组织专人或专业队管护或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级绿化委员会在宣传贯彻《森林法》的同时,要发动群众制订保护绿化的乡规民约;对违反《森林法》,损坏树木、花草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林木的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规定,经过林业或绿化部门批准。
  八、级绿化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要进行一次本地、市、县、本部门全民义植树和造林绿化检查评比,对参加义务植树运动和绿化造林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处以罚金。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和管护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相应数额的绿化费,并追究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责任。具体奖励和处罚的办法由各地、市、县绿化委员会制订。
  九、各地、市县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培育苗木、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落实林权等项工作,做好科学造林、科学管护,提高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效果。
  十、义务植树所需的种苗费、管护费,原则上由各林木权属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学校、团体由行政费用开支,厂矿企业由经营管理费开支,社队集体主要由公共积累开支,个别确有困难的,国家适当给予种苗补贴。参加义务植树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费,由各单位自理。各级绿化委员会必需的活动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解决。
  十一、各地要把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在苗木、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统筹安排,既搞好义务植树,又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