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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废止《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8)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废止《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经信规字〔20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林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局(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分局,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省内各分局:
  《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粤经贸法规〔2005〕849号)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局
广东省版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金融办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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