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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林业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0年3月6日

  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古树名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迁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在规划编制和选址时,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确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
  第四条 申请迁移古树名木,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古树名木迁移申请书;
  (二)申请迁移的古树名木的位置、现状等情况;
  (三)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者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意见;
  (四)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立项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材料(纸质文件、电子证照或项目文件编码等);
  (五)移入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六)迁移及保护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迁移方案、迁移保护措施、5年内养护管理措施、落实迁移古树名木的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养护费用等情况。
  第五条 申请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向古树名木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市管绿地、市属公园(林场)古树名木的,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后,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迁移及保护技术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在专家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意迁移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迁移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古树名木迁移和迁移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委托具备树木迁移及养护工程专业条件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费用由申请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批准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移植工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迁移后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
  跨区迁移古树名木的,由迁移后属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属市管绿地、市属公园(林场)古树名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 古树名木迁移完成后,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