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价〔2012〕2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汕头供电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各平价商店:

  《汕头市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管理办法》经市物价局“三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20日

  汕头市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管理办法

  随着我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推进,平价商店数量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做好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落实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和《关于做好平价商店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审核工作的通知》(粤价〔2011〕2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办法

  (一)依托汕头市新供销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设立的平价商店,其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其用水价格执行所在地对应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并应单独装表计量。

  (二)其他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价格,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含仓储面积,下同)的比例作为分摊农副产品经营区用电量、用水量的系数,并根据企业用电、用水总量,分别推算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的用电、用水量。该部分用电量、用水量分别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和所在地对应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其他用电量、用水量仍执行该企业原有电价、水价。

  (三)享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的平价商店,必须是供电、供水部门的直抄用户。其他非供电、供水部门直抄的平价商店,可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在符合供电、供水部门相关要求的条件下逐一协商解决。

  (四)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由平价商店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供水部门审核认定后执行。未提出价格优惠申请的,仍执行原价格。


  二、分级审核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中心城区各类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所在地各类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价格优惠。


  三、申报审核认定流程

  (一)经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可从“汕头价格信息网”下载或到认定其资质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平价商店优惠用电用水价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2)。按表格内容完整填写后,送认定其资质的价格主管部门。市新供销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设立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平价商店,《申请表》直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二)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按分级审核管理原则,中心城区的金平、龙湖、濠江区价格主管部门将《申请表》汇总后送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汕头供电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对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优惠价格进行审核认定。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供电、供水部门对所在地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优惠价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经审核认定后的用电价格优惠,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汕头供电局发文通知各地供电部门执行。经审核认定后的用水价格优惠,由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发文通知当地供水部门执行。

  (四)平价商店按供电、供水部门的规定,与当地供电、供水部门签订《协议》,确认优惠办法。


  四、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的执行时间,从发文通知之日起的次月按供电部门抄见电量、供水部门抄见水量开始计算。


  五、平价商店经营规模发生变化,或者平价经营区的面积发生变化时,平价商店应及时向认定其资质的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核认定。供电、供水部门发现平价商店享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可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审核要求。


  六、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审核认定的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情况和比例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七、汕头供电局、市自来水总公司每月分别按附件3、4内容将中心城区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金额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供电、供水部门每月分别按附件3、4内容将所在地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金额送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八、享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的平价商店出现变更或退出,认定其资质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供电、供水部门,调整或取消用电、用水价格优惠。


  九、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全市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检查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各价格主管部门要与供电、供水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使我市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
  汕头市平价商店用电价格优惠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平价商店名称

 

平价商店地址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电用户名   及户号

 

直抄用户

 

二次供电用户

 

经营总面积   (平方米)

 

平价区经营   面积(平方米)

 

以下由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填写

审核经营总面积   (平方米)

 

审核平价区经营   面积(平方米)

 

 平价区经营面积占经营总面积的比例(%):

现执行电价

 

优惠电价

 

  价格主管部门经办人员(签名)

  供电部门经办人员(签名)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供电部门意见(盖章)


  本表一式两份,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汕头市平价商店用水价格优惠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平价商店名称

 

平价商店地址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水用户名   及户号

 

直抄用户

 

二次供水用户

 

经营总面积   (平方米)

 

平价区经营   面积(平方米)

 

以下由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填写

审核经营总面积   (平方米)

 

审核平价区经营   面积(平方米)

 

平价区经营面积占经营总面积的比例(%):

现执行水价

 

优惠水价

 

  价格主管部门经办人员(签名)

  供水部门经办人员(签名)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供水部门意见(盖章)


  本表一式两份,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汕头市平价商店用电价格优惠统计表(  月份)

序   号

名 称

经营地址

平价商店   总经营面积   (平方米)

平价商品   专营区   经营面积   (平方米)

平价区   占总面积   比例   (%)

平价商店   总用电量   (千瓦时/月)

平价专营区   用电量   (千瓦时/月)

平价商店   享受用电   优惠总额   (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4:
  汕头市平价商店用水价格优惠统计表(  月份)

序   号

名 称

经营地址

平价商店   总经营面积   (平方米)

平价商品   专营区   经营面积   (平方米)

平价区   占总面积   比例   (%)

平价商店   总用水量   (吨/月)

平价专营区   用水量   (吨/月)

平价商店   享受用水   优惠总额   (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