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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深财资〔2016〕2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财政预算保障,确保我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依法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权责清晰、保障有力、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新局面,为有效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定强制检定的实施主体,并负责预算编制、审核确认强制检定机构的经费申请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制检定机构负责实施强制检定,并对计量器具检定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
  强制检定机构包括深圳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深圳市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名单见附件1)。
  三、进一步规范强制检定工作程序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登记造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者依法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自我声明所备案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二)使用者依法申请强制检定。使用者将备案后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提交给强制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者提交给主持考核该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三)强制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机构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且经备案的计量器具,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强制检定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向社会公开承诺强制检定工作时限并严格执行。
  (四)出具强制检定结果。强制检定机构通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告知书、加贴合格证等方式报告强制检定结果。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使用者要依法正确界定并自我声明送检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属性,主动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并及时送检。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或者超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将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申请强制检定。
  (二)强化强制检定机构责任。强制检定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授权才能开展强制检定,检定前应当核对计量器具备案信息及使用者自我声明文件。强制检定机构不得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强制检定任务。强制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对强制检定情况进行分析,向市计量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对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系统性隐患,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报市计量行政部门。
  (三)依法加强监管。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职到位。对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强制检定机构已检计量器具要进行抽查,发现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一经查实要计入诚信档案,严肃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对强制检定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期未完成强制检定任务的强制检定机构,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核减本预算周期内的业务工作量,并视情况取消下一预算周期的强制检定资格。
  五、强制检定经费保障
  (一)经费保障范围
  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等文件要求的计量器具所需的强制检定经费,纳入我市财政保障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种类包括:
  1.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经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2)。
  (二)经费预算编制
  1.预期业务工作量
  预期业务工作量参照全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数及上一预算周期内完成的检定工作量,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增长趋势、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等因素,对下一预算周期强制检定业务量进行测算。
  2.测算标准
  (1)列入广东省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广东省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2)未列入广东省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3)未列入广东省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且国家未颁发相应收费标准的,参照相关省市颁发或公示的收费标准计算。
  3.预算编制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预期业务工作量和测算标准编制强制检定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经费结算与拨付
  1.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与强制检定机构签订合同。
  2.强制检定工作结束后,强制检定机构定期(具体视实际工作量而定)将完成的强制检定数量及工作资料提交给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市市场监管局也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办理拨付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强制检定机构名单
  2.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1:
  深圳市强制检定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

深圳中航技术检测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电能计量检定有限公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计量管理所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表计量检定中心


  附件2: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项别号

项别

种别号

种 别

强检形式

强检范围及说明

1

(1)

竹木直尺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竹木直尺,不得有裂纹、弯曲,二端包头必须牢固紧附尺身,刻线应清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2)

套管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量罐容积的测量。

(3)

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

(4)

带锤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算罐中液体介质高度的测量。

(5)

铁路轨距尺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测量。

2

面积计

(6)

皮革面积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皮革面积的测量。

3

玻璃液体温度计

(7)

玻璃液体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以液体容积结算时进行的温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易燃、易爆工艺过程中温度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婴儿保温箱、消毒柜、血库等温度的测量。

4

体温计

(8)

体温计:玻璃体温计、其他体温计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玻璃体温计,汞柱显像应清楚鲜明,刻线应清晰,汞柱不应中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温度的测量。

5

石油闪点温度计

(9)

石油闪点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石油产品闪点温度的测量。

6

谷物水分测定仪

(10)

谷物水分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水分的测量。

7

热量计

(11)

热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燃料发热量的测量。

8

砝码

(12)

砝码

周期检定

见天平项

(13)

链码

周期检定

见皮带秤项

(14)

增砣

周期检定

见台秤、案秤项

(15)

定量砣

周期检定

见杆秤、戥秤项

9

天平

(16)

天平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及涉及商品定等定价质量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有害物质样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

10

(17)

杆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8)

戥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和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

(19)

案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0)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1)

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2)

皮带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3)

吊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4)

电子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轮、轴载的称重。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

(25)

行李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秤重。

(26)

邮政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秤重。

(27)

计价收费专用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

(28)

售粮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

11

定量包装机

(29)

定量包装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30)

定量灌装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12

轨道衡

(31)

轨道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3

容量器

(32)

谷物容量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收购时定等定价每升重量的测量。

14

计量罐、计量罐车

(33)

立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4)

卧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5)

球形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气体容积的测量。

(36)

汽车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7)

铁路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8)

船舶计量舱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液体或固体容积的测量。

15

燃油加油机

(39)

燃油加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成品油容积的测量。

16

液体量提

(40)

液体量提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液体计量提,口部应平整光滑,壳体应平坦,整体无变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商品容积的测量。

17

食用油售油机

(41)

食用油售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食用油的称重。

18

酒精计

(42)

酒精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酒精含量的测量。

19

密度计

(43)

密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密度的测量。

20

糖量计

(44)

糖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制糖原料含糖量的测量。

21

乳汁计

(45)

乳汁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乳汁浓度和密度的测量。

22

煤气表

(46)

煤气表:工业用煤气表,生活用煤气表

周期检定

生活用煤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为15-25mm)、4年(口径>25-50mm),到期轮换。

用于贸易结算:煤气(天然气)用量的测量。

23

水表

(47)

水表:工业用水表,生活用水表

周期检定

生活用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为15-25mm)、4年(口径>25-50mm),到期轮换。

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如:冷水表、热水表)。

24

流量表

(48)

液体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流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排放污水的监测。

(49)

气体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气体流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医用氧气瓶氧气流量的测量。

(50)

蒸气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蒸汽流量的测量。

 

 

 

 

 

 

 

 

 

 

 

 

 

25

 

 

 

 

 

 

 

 

 

 

 

 

 

 

 

 

压力表

(51)

压力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1、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3、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4、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5、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6、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7、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52)

风压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53)

氧气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1、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

2、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26

 

血压计

(54)

血压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压的测量。

(55)

血压表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压的测量。

27

眼压计

(56)

眼压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眼压的测量。

28

出租车计价表

(57)

出租车计价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汽车计价里程的测量。

29

 

测速仪

(58)

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监测。

30

 

测振仪

(59)

振动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机械、电气等设备和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振源的监测。

31

电能表

(60)

单项电能表:工业用单项电能表和生活用单项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生活用电能表只作首次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单宝石轴承)、10年(双宝石轴承),到期更换。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61)

三项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62)

分时记度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32

测量互感仪

(63)

电流互感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测量。

(64)

电压互感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测量。

33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65)

绝缘电阻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绝缘电阻值的测量。

(66)

接地电阻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电气设备、避雷设施等接地电阻值的测量。

34

场强计

(67)

场强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空间电磁波场强的测量。

35

心、脑电图仪

(68)

心电图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心电位的测量。

(69)

脑电图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脑电位的测量。

36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70)

照射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电离辐射照射量的测量。

(71)

医用辐射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对人体进行辐射诊断和治疗。(如:医用高能电子束辐射源、X辐射源、γ辐射源)

37

电离辐射防护仪

(72)

射线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射线剂量的测量。(如:γ、x、β辐射防护仪、环境监测用X、γ空气吸收剂量仪、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

(73)

照射量率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射线照射量率的

测量。

(74)

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放射性核素污染

表面活度的测量。

(75)

个人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剂量的测量。

38

活度计

(76)

活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以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和治疗的

核素活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放射性核素活度

的测量。

39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77)

激光能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能量的测量

(78)

激光功率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功率的测量。

(79)

医用激光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源对人体进行诊断和治疗。

40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80)

超声功率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医用超声波诊断、治疗机输出的总超声功率的测量。

(81)

医用超声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对人体超声诊断和治疗,(如:超声诊断仪超声源,超声治疗机超声源,多普勒超声治疗诊断仪。)

41

声级计

(82)

声级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噪声的测量。

42

听力计

(83)

听力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听力的测量。

43

有害气体分析仪

(84)

CO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凹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CO含量的测量。

(85)

CO2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CO2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CO2含量的测量。

(86)

SO2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及废气排放中的SO2含量的

测量。

(87)

测氢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氢含量的测量。

(88)

硫化氢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44

酸度计

(89)

酸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pH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pH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的pH的测量。

(90)

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气酸碱平衡的分析。

45

瓦斯计

(91)

瓦斯报警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如:瓦斯报警器、可燃性气体报警器)

(92)

瓦斯报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

46

测汞仪

(93)

汞蒸气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汞蒸气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汞蒸气含量的测量。

47

火焰光度计

(94)

火焰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监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

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48

分光光度计

(95)

可见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6)

紫外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7)

红外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8)

荧光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9)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49

比色计

(100)

滤光光电比色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101)

荧光光电比色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50

烟尘、粉尘测量仪

(102)

烟尘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烟尘含量的测量。

(103)

粉尘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粉尘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粉尘含量的测量。

51

水质污染监测仪

(104)

水质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镉、汞等元素的测量。(如:氨自动监测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钠离子监测仪,测砷仪,氧化物测定仪,余氯测定仪,总有机碳测定仪,氟化物测定仪,水质采样器,需氧量测定仪。)

(105)

水质综合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镉、汞等元素含量的测量。

(106)

测氰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氰化物含量的测量。

(107)

容氧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氧含量的测量。

52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108)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对机动车司机是否酒后开车的监测。

53

血球计数器

(109)

电子血球计数器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液的分析。

54

屈光度计

(110)

屈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眼镜镜片屈光度的测量

55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111)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

56

棉花水分测量仪

 

(112)

棉花水分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

57

 

验光仪

(113)

验光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

(114)

验光镜片组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

58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115)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59

燃气加气机

(116)

燃气加气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

60

热能表

(117)

热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

61

探伤仪

(118)

超声探伤仪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用于行政执法

(119)

X射线探伤仪

周期检定

(120)

磁粉探伤仪

周期检定

62

农药残留检测仪

(121)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用于行政执法

63

体温计

(122)

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用于行政执法

64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

(123)

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用于行政执法

(124)

电子咪表

周期检定

65

监护仪

(125)

多参数监护仪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用于行政执法

(126)

心电监护仪

周期检定

(127)

病人监护仪

周期检定

(128)

中央监护仪

周期检定

(129)

床旁监护仪

周期检定

(130)

除颤监护仪

周期检定


  注:1.项别号1至60为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2.项别号61至65为广东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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