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老龄工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6.05.20
- 施行日期:2016.05.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老龄工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是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特殊群体养老问题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老人得到实惠。 二、有序推进。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按照以下时间梯度分步骤有序推进。
(一)2016年,蓬江区按照《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江民福〔2016〕41号),制定实施方案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作为省的试点先行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其他市、区要作为市的试点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二)2017年,各市、区在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三)2018年,蓬江、江海、新会、鹤山东部三区一市要在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发放相应补贴。
(四)2019年,台山、开平、恩平西部三市要在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发放相应补贴。 三、细化落实。各市、区是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补助标准,细化操作流程。每年按照工作进度做好评估和补贴经费测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各地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后请及时报我局备案。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江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市民政局朱国员,3503171;
市财政局刘 英,3501709;
市老龄办黄育民,3503170。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