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防办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穗民防法〔2011〕374号
- 公布日期:2011.07.08
- 施行日期:2011.07.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防办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民防法〔2011〕37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附件
为保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为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的实施机构,行使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决定。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基本相同。 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负责监督落实。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广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表》为依据,结合本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基本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初次违法并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三)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检查的;
(五)拒不提供证据或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的;
(六)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从轻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从重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根据不同情节设定的罚款幅度内的最高额,Y为根据不同情节设定的罚款幅度内的最低额。 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符合第八、九、十条规定情节的,执法主体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方可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决定。 实施机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 严重 | 罚款70000-100000 |
|
应建面积300-2000平方米的 | 一般 | 罚款30000-70000 |
| ||||
应建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 轻微 | 罚款30000以下 |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侵占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侵占面积300-5000平方米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侵占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未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未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总面积300-2000平方米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未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属2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属300-2000平方米人防工程,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5-10万元,影响人防工程安全但仍可继续使用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属300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5万元以下,轻微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拆除人防工程1000平方米以上,拆除后超过3个月拒不补建的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拆除人防工程200-1000平方米,拆除后1-3个月拒不补建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拆除人防工程200平方米以下,拆除后1个月内拒不补建的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120天以上的;或在应急时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0-120天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0天以下的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7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造成损失2-5万元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的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8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暴力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导致工程延期15天以上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威胁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导致工程延期15天以上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以其他方式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导致工程延期15天以上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9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属1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排入废水、废气、废物10立方米以上,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属300-1000平方米人防工程,排入废水、废气、废物5-10立方米,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但仍可继续使用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属300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排入废水、废气、废物5立方米以下,轻微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10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 |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哦国内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属1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实施爆破或者采石取土20立方米以上,伐木10株以上,打桩挖洞3处以上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属300-1000平方米人防工程,实施爆破或者采石取土10-20立方米,伐木5-10株,打桩挖洞2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属300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实施爆破或者采石取土10立方米以下,伐木5株以下,打桩挖洞1处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11 | 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 |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三)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属1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面积50%以上,时间3个月以上的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属300-1000平方米人防工程,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面积20-50%,时间1-3个月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属300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面积20%以下,时间1个月以下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12 |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生产或储存爆炸物、易燃物的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生产或储存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10天以上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生产或储存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10天以下的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13 | 破坏防护门、密闭门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 |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五)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修复人防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较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修复人防工程造价1万-10万元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轻微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修复人防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的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14 | 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的 |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属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修复人防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 | 严重 | 个人:3500-5000,单位:38000-50000 |
|
属300-1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修复人防工程造价1万-10万元的 | 一般 | 个人:1500-3500,单位:22000-38000 |
| ||||
属3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修复人防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的 | 轻微 | 个人:1500以下,单位:10000-22000 |
|
其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得的行政处罚权,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