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档案局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档案局
- 发文字号:穗档〔2011〕28号
- 公布日期:2011.06.03
- 施行日期:2011.06.0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广州市档案局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穗档[2011]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档案局反映。
广州市档案局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维护广州市的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提供档案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广州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接收与征集活动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
(一)革命历史档案,主要是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党、政、军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旧政权档案,主要包括历代王朝、北洋军阀、国民党和汪伪时期的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民间帮会以及外国在穗机构的档案。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州市直属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定期30年)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其所属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三)市直属各部、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贸促会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五)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市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市直属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市直属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八)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及国外的机构形成的档案;
(九)被撤销的市直属及其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已列入专业和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的档案,原则上不再列入本规定所列接收档案范围。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定期接收市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印出版的各种汇编、史志、年鉴、大事记、简报、图册、书刊和各种族谱、家谱等辅助性资料。
列入接收范围、应进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的接收期限:
(一)市直属及其所属单位永久、长期(定期30年)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期满 20年接收。经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接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自活动或事件结束起1年内接收。
(三)著名人物档案,随时接收。
(四)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自形成或者获得之日起5年内接收。
(五)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电子目录,每年6月30日前接收。
(六)广州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首创、发明档案和特色档案等,自形成之日起1年内接收。
(七)当年编印出版的档案资料,每年12月31日前接收。
广州市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数据盘等档案检索工具。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征集档案范围:
(一)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广州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二)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广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三)散存在国内外的著名人物的信函、自传、日记、札记、回忆录、录音、录像、照片、实物等;
(四)散存在国内外的广州地区民俗风情、名胜古迹、地方掌故、传统文化、传统艺术、家谱族谱等档案资料;
(五)散存在国内外的广州市传统工艺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
(六)散存在国内外的广州重要事件、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
(七)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可采取下列方法征集散存在国内外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一)接受捐赠。对主动捐赠档案的个人及其家属,由广州市国家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收购。国内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出资收购,收购价格协商解决。
(三)接受寄存。非国有企业或个人保管的珍贵档案,档案所有者经与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协商,签订合同,市国家档案馆可实行寄存、代管服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穗府[198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