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2009)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
(东建〔2009〕5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的精神,为有效防范、严厉打击企业的各种虚假行为、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将建筑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增加部分条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施工企业)
2.《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施工业)
序号 | 行为类别 | 执法科室 |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 | 企业记分分值 |
6 | 资质管理 | 市场科 | D1-1-0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十一条(十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三十四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 |
11 | 资质管理 | 市场科 招标办 | J1-1-0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六条(七)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31 |
146 | 资质管理 | 市场科 质安科 安监站 | J1-6-01 |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八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 |
147 | 资质管理 | 市场科 质安科 安监站 | J1-6-02 | 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第十二条 | 10 | ||
148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J1-6-03 | 企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十一条(十二) | 10 | ||
149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J1-6-04 | 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六条(九) | 10 | ||
150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J1-6-05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10 | ||
151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J1-6-06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10 |
附件2: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序号 | 行为类别 | 执法科室 |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 | 企业记分分值 |
12 | 资质管理 | 市场科 | J4-1-06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二)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 |
67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S2-4-01 | 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九) | 10 | ||
68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S2-4-02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七)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 | |
69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S2-4-03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10 | ||
70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S2-4-04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10 |
附件3: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序号 | 行为类别 | 执法科室 |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 | 企业记分分值 |
34 | 资质管理 | 市场科 | J8-3-0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八)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31 |
35 | 日常管理 | 市场科 招标办 造价站 | J8-3-02 | 企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二十七条(六)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36 | 日常管理 | 市场科 招标办 造价站 | J8-3-03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九)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0 |
37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J8-3-04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10 | ||
38 | 日常管理 | 所有科室 | J8-3-05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