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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2009)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
(东建〔2009〕5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的精神,为有效防范、严厉打击企业的各种虚假行为、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将建筑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增加部分条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施工企业)
  2.《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施工业)
序号行为类别执法科室不良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描述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处理企业记分分值
6资质管理市场科D1-1-0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十一条(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11资质管理市场科   招标办J1-1-0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六条(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1
146资质管理市场科   质安科   安监站J1-6-01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
147资质管理市场科   质安科   安监站J1-6-02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第十二条  10
148日常管理所有科室J1-6-03企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十一条(十二)  10
149日常管理所有科室J1-6-04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六条(九)  10
150日常管理所有科室J1-6-0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10
151日常管理所有科室J1-6-0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10

  附件2: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序号行为类别执法科室不良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描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处理企业记分分值
12资质管理市场科J4-1-0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
67日常管理所有科室S2-4-01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九)  10
68日常管理所有科室S2-4-0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七)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69日常管理所有科室S2-4-0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10
70日常管理所有科室S2-4-0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10

  附件3: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序号行为类别执法科室不良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描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处理企业记分分值
34资质管理市场科J8-3-0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八)《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1
35日常管理市场科   招标办   造价站J8-3-02企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二十七条(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0
36日常管理市场科   招标办   造价站J8-3-03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九)《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0
37日常管理所有科室J8-3-0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10
38日常管理所有科室J8-3-0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10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