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市公通字〔2020〕646号)
各县(区)公安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各单位: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参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公规〔2019〕5号),惠州市公安局起草了《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将试行稿全文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走私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附件: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惠州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向市、县(区)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相应奖励。
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举报奖励工作。市级公安机关受理的跨县(区)的举报线索,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分别查处的,由市级公安机关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走访等方式向全市公安机关(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到公安部门进行当面举报。
各县(区)公安局、市局直属各分局自行发布举报电话及地址,指定专人受理举报。 举报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接转、受理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信息,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奖励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扩线经营、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涉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线索和证据;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同一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三)对于跨市举报,如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承办公安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市的,我市不予奖励。
(四)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到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凭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励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如下:
(一)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犯罪嫌疑人及在办涉成品油走私案件的在逃嫌疑人线索。
(二)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车辆(含粤港、粤澳两地牌车辆,下同)线索。
(三)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库、油罐线索。
(四)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点)”、流动“黑油车”线索。
(五)提供非法“红油”(香港专门用于工厂、船舶并添加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等脱色工具、设备线索。
(六)提供其它涉成品油走私的重要线索。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涉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按该案查获成品油变价收入的10%以内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除此之外,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追加奖励:
(一)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犯罪团伙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至10万元(原则上涉案金额500万(含500万以下)奖励5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00万涉案金额增加1万元);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至20万元;案值特别巨大的,奖励30万元。
(二)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 三无 ”船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按船舶吨位大小给予奖励,50吨以上(含)的给予5万元/艘奖励,50吨以下10吨以上(含)的给予2万元/艘奖励,10吨以内的给予5000元/艘奖励。
(三)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车辆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车辆的,按车辆载重量给予奖励,10吨以上(含)的给予3万元/辆奖励,5吨以上(含5吨)10吨以下的给予1万元/辆奖励,2吨以上(含2吨)5吨以下的给予1000元/辆奖励,2吨以下的给予500元/辆奖励。
(四)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库、油罐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的,查封油库(库容50吨以上)给予5万元/个奖励,查扣油罐(容量10吨以上)给予1万元/个奖励,查扣油罐(容量5到10吨(含))给予5000元/个奖励,查扣油罐(容量5吨以下)给予1000元/个奖励。
(五)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点)”、流动“黑油车”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扣)的,给予2万元/个“黑油站(点)”奖励,给予1万元/辆“黑油车”奖励。
(六)举报非法“红油”等脱色工具、设备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给予2万元/台(套)奖励。 奖励方式以现金支付为主,其它特殊情形除外。 举报受理部门应在查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证情况反馈举报人。 经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各级公安打私部门呈报审批,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违规发放、侵吞、挪用奖励金,虚构情节,骗取奖励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由惠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惠州市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受理部门,指接报举报线索部门和案件办理部门。接报举报线索部门,指市公安指挥中心110调度科、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和各县(区)公安局打私职能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案件办理部门,指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和各县(区)公安局打私职能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