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统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统计局
- 发文字号:粤经贸环资〔2007〕834号
- 公布日期:2007.09.07
- 施行日期:2007.09.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统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7〕83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局(委)、环保局、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18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把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各部门应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积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并把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发展各项专项规划之中,完善经济社会评价考核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把循环经济指标体系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南。各地区、各单位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时,要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提出明确的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做好循环经济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信息基础,切实做好循环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反映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各级年度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的重要内容予以公布。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局
省统计局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局
省统计局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附件: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181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