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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分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62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需提供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快把优惠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并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