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高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函〔2013〕549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高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函〔2013〕549号)
汕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汕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十、十一月份进货成本变动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根据我市居民管道燃气定价机制的规定,决定调高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新用户每立方米从19.6元调整到20.6元,老用户每立方米从17.6元调整到18.6元。
二、各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并在收费窗口的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实际用气量计)执行。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汕头市物价局
2013年11月29日
2013年11月29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实际用气量计)执行
项目 | 销售价格(元/立方米) | 备注 | |
新用户 | 老用户 | ||
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 | 20.6 | 18.6 |
说明:1.老用户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2.老用户优惠数量继续有效,老用户在优惠数量用满后,按新用户价格执行。
3.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