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环规字〔2017〕4号
- 公布日期:2017.06.22
- 施行日期:2017.06.2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2020)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穗环规字〔2017〕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环境保护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有关要求,本市决定对柴油汽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Ⅴ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2017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公交、环卫、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仍按“穗环〔2015〕152号”通知要求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除客车以外的轻型柴油车(以下简称“其它轻型柴油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其它轻型柴油车,可在2018年1月31日前凭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不含1月1日)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其它轻型柴油车,可在2018年1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时起,办理新车登记、外地车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本通告所称轻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使用柴油燃料的车辆;重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 ,使用柴油燃料的车辆。 各机动车销售企业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 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车型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