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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中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2011〕15号)


各镇区物价所(站),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府〔2010〕20号),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备案登记号:中法规备部[201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府[2010]2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下称“二次供水价格”),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所收取的费用。二次供水价格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洁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实行二次供水价格以及有关单位发生二次供水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辖区内的二次供水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价格除包括公共供水水价外,还包括由二次供水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为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加压电费、水池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和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网、计量器具等)的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其它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管理二次供水而分摊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摊的方法和比例要保证公正、科学和合理性。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核定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二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对二次供水的用户,在公共供水水价的基础上加收二次供水所需要的费用为用户最终价格。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并收取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收取,并要向全体业主公示。
  住宅小区总表与终端用水户分表总和的差额超过6%以上部份水量的二次供水价格,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二次供水价格时,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二次供水价格申请后,应依照有关价格管理法规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有关二次供水成本费用的财务报表、各环节水量和各类售水比例等资料报送市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二次供水水价是否列入年度调整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辖区内的二次供水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价格管理法规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