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告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
- 公布日期:2020.04.09
- 施行日期:2020.04.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等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政策通告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
根据发改价格〔2020〕258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根据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要将2018年以来的降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任何人不得截留。
(二)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的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降价政策的行为依法处理;对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对外公布。
特此通告。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
2020年4月9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