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高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高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2〕162号)
汕头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我局《关于加强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汕价〔2012〕22号)的相关规定,经测算,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货价格有所上升,现决定调高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新用户每立方从18.1元调整到20元(9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8.4元),老用户每立方从16.1元调整到18元(9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6.4元)。
二、各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并在收费窗口的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以上通知自2012年9月26日起执行。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自2012年9月26日起执行)
项目 | 新用户价格 (元/立方米) | 老用户 | 备注 | |
优惠价格(元/立方米) | 优惠办法 | |||
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 | 20 | 18 |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 9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 18.4元和16.4元。 |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3、老用户在上述优惠期内优惠气量用满的,其优惠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用户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