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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07〕40号)


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
  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huanbao.huizhou.gov.cn)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环保局会同县、区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5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工业废气达标排放;
  2、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4、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9、无偷排、漏排、直排超标污染物行为;
  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1、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12、没有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擅自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的;
  13、没有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排放污染物的。
  (三)公众监督情况
  14、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5、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评价标准为上述l5个指标全部达标。对上述15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少于20%,或者企业厂界外的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或者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噪声超标;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的;
  4、查实有1次拒报或2次以下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5、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6、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行政处罚(不含警告)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4、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查实有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
  6、查实有2次以上拒报或3次以上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

  第八条 相关环保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每年9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市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监测结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反馈给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九条 市环保局每年10月31日前对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并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将拟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拟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市环保局,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同默认)。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条 市环保局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对拟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 对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随时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一)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偷排、漏排、直排)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三)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市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
  (一)授予“惠州市环保诚信企业”称号;
  (二)推荐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三)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四)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部门给予优先考虑;
  (五)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
  (六)减少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按规定的最低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获得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视整改情况确定;
  (二)按规定的最低要求适度增加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适度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直至依法关闭;
  (五)超标或超量排放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 对获得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中不予通过;
  (二)按规定的最高要求确定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尽可能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治理;
  (五)超标或超量排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规劝企业将环保设施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
  第十七条 各县、区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对其中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十八条 本市的省重点污染源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评定等级,相应等级的监督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增加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各县、区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实施细则,强化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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