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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4〕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2014年10月23日十届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清国土资规保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可缓解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收益不均的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我县为了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基本农田是指我县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且已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六条 根据我县实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为每年每亩32元。其中省财政补贴资金30元/亩·年、市财政补贴资金1元/亩·年,县财政补贴资金1元/亩·年。


  第七条 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在财政预算或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施2年后视县财力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


  第九条 基本农田补贴发放条件:

  (一)按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镇与村签订、村与村民小组签订、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第一年度除外)。

  (四)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自2012年开始发放,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镇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申请。镇政府根据补贴条件进行核实和汇总后,于4月底前向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科技和农业局、财政局。

  (二)审核。各镇政府汇总上报享受补贴的基本农田必须有耕作并保持完好,经县国土资源局、科技和农业局审核发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基本农田受破坏、污染或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丢荒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三)拨付。根据各镇上报材料经审核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拨款方案报县政府批准,于每年8月底前由县财政局拨付上一年补助资金至各镇财政所,由各财政所拨至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各镇要确保每年9月份之前将上一年补贴发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或落实到基本农田后续管护、整治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制度

  (一)补贴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村(居)委会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进行账务核算和入账处理,实行专款专用。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应纳入村务公开,将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在村务、财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由县国土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和农业局和县监察局组成检查组,对各镇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将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