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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 失效


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
(珠高办〔2014〕114号  2014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在区科技创新和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设立天使投资资金,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结合高新区主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天使投资资金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主园区“4+2”产业定位(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电网、医疗器械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文化创意两个产业领域);
  (二)注册地、国税、地税登记地址在高新区主园区,且企业在获得天使投资资金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迁离高新区主园区;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请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成长性,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都在30%以上;
  (五)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同意,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指定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作为天使投资资金的投资主体,具体负责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并负责投资后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创业中心可以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区创业中心提出投资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天使投资资金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天使投资资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天使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应在5年内退出。天使投资资金股权可按协议转让方式退出,价格为投资本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以税后额为准,不包括之前创业中心收到的分红);也可按公开转让方式退出,退出后形成的税后收益(不包括之前创业中心收到的分红),在扣除投资本金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后,超额部分奖励给被投资企业或其核心团队,具体奖励对象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企业经营不善,可以按解散清算方式适时退出,天使投资资金与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被投资企业剩余资产。
  第七条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天使投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天使投资资金是区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但对诈骗和抽逃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珠海高新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扶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