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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江办发〔2012〕17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新闻发布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江门市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构建和谐江门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新闻发布”,是指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称新闻发言人单位)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务微博客和网络)等渠道,发布本单位或团体相关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等行为以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推进利用新媒体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言人单位要积极利用单位网站、微博或网上虚拟新闻发布厅等新形式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第四条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是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的统筹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新闻发布。指导、协调和管理各新闻发言人单位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组建市本级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队伍,对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进行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统一向社会公布新闻发言人及其新闻助理名单。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单位首长负责制原则。新闻发言人单位的新闻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主要领导授权发布新闻,并对主要领导负责,既代表本单位,又代表主要领导对外行使新闻发布和接待媒体职能。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单位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部门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五)积极主动原则。新闻发言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及市直副处以上单位,下辖各市(区)党委、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其中,市委设立1名新闻发言人,由市委副秘书长担任;市政府设立2名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1名副部长担任;市直副处以上单位指定1名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同时担任本单位的网络新闻发言人。

  全市性重要工作、重点活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新闻助理。新闻助理协助新闻发言人收集、研判相关舆情,制定重大事项对外新闻发布实施方案,并可受新闻发言人委托,代表本单位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各单位设立或调整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需及时书面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备案。

  各市(区)可参照组建新闻发言人队伍。

  中央、省驻江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负责对口联系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本地、本单位业务和相关政策,有工作领域的知识储备;

  (二)熟悉新闻工作的相关规定;

  (三)熟悉计算机网络和网络问政、微博的应用;

  (四)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及临场应变能力。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并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二)做好媒体联络工作,制定发布方案和公共关系方案,撰写发布材料,制定应对问答,组织实施相关活动,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提供采访服务。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单位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四)执行上级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积极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和服务。新闻发言人单位主要领导也应积极面对新闻媒体,开展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单位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可以是定点新闻发布会、背景吹会风,组织记者集体采访、独家媒体专访或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通过网站和政务微博发布新闻等。


  第十二条 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发言人单位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单位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四)上级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三条 以新闻发布形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情况。江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政策规定以及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三)常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公开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四)社会热点信息。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国内外关注有关我市热点问题的主张,以及涉及民生等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五)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以及政府立场、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办法等。

  (六)媒体实施舆论监督事项。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它需要新闻媒体向公众通报的事项。


  第十四条 新闻发言人单位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主要领导审定;发布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前进行沟通,并共同确认;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可由单位视情况提请上级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人单位发布新闻,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江门市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区)党委、政府和江门市新闻发言人单位协同配合。


  第十七条 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或涉及党委工作重大事项,由市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公室协同配合,由市委新闻发言人作新闻发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重大工作、重大活动以及具有全市性影响的重大的突发事件,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向社会发布的事项,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协同配合,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作新闻发布。

  (一)新闻发言人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可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申请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申请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确定发布人,准备新闻发布稿、发布口径及新闻背景材料。

  (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可根据形势需要,确定相应主题,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

  (三)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一般突发事件,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地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单位新闻发言人或事件发生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并将新闻发布情况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

  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根据《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相应的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与协调事件的相关新闻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因公共安全等原因事件现场需要进行控制和保护的,须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第十九条 专业性、局部性的工作由各新闻发言人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发言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发生的突发性新闻事件、舆情事件,各自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第二十条 各新闻发言人单位举办本单位新闻发布会,须就发布的内容、邀请记者的范围和人数、发布人名单等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书面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布协调机制。由市委新闻发言人为召集人,每两个月召开1次由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参加的工作碰头会,及时总结工作,查摆问题,沟通情况,不断提高我市新闻发布工作水平。有急需研究的工作,可随时召开碰头会。


  第二十二条 新闻应急启动机制。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以及负责事件处置单位等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组成的市重大突发性新闻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出现重大突发性新闻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立即启动新闻应急工作机制。工作小组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担任召集人,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突发新闻事件的应对方案,会审新闻稿,并视情况报市委秘书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以及其他领导同志审定后,组织新闻发布。


  第二十三条 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要求,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统一发布口径,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舆论,抢占舆论主动权,不给谣言和小道消息炒作时间和空间。重大突发新闻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处置机制2小时内,对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作客观、简要发布,随后根据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第二十四条 舆情收集研判反馈机制。各新闻发言人单位要密切关注境内外媒体(含网络)的报道,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通报。

  (一)舆情监测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注重拓展舆情搜集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网络论坛、微博、搜索引擎等多方渠道收集舆情,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前瞻性的舆情信息,尽可能全面把控舆情信息。

  (二)预警研判机制。对于各种突发事件的苗头和各种舆情,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好舆情研判,分析舆情走向,提前预警。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预警,使舆情管理由被动应对转化为主动引导。

  (三)舆情引导机制。注重发挥网络评论员作用,通过网络评论引导网民理性对待突发事件,维护政府形象,加强正面舆论的主导地位,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四)信息反馈机制。要建立灵敏高效、快捷畅通的舆情信息反馈机制,要主动搜集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包括网络)反应,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通报制度。新闻发言人单位要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每半年向市主要领导和各部门通报一次全市各地各单位新闻发布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制。

  (一)严禁超职权职责范围发布新闻,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权限、超越批准内容范围发布新闻,或有义务发布而未及时发布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于新闻发言人单位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及本单位可以通过司法、行政、外事、舆论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作保障机制。新闻发言人单位在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技术平台等方面对新闻发布工作予以重视,设置相应适合新闻发布的场所。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单位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和相关信息。指导新闻发言人确定发布选题、把握发布稿及发布口径,配齐必需的摄影、摄像、录音、移动终端等设备。


  第二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每年要组织举办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市新闻发言人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须参加学习与训练。市委党校要将新闻发布业务课列为干部培训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医疗机构、粮食、盐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银行、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外宣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