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安家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佛人社〔2020〕56号
- 公布日期:2020.10.20
- 施行日期:2020.11.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安家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人社〔2020〕56号)
各区委组织部,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教育局,各区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8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佛山市新引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安家费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佛山市新引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安家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办学的独立大学和佛山市人民政府与高校共建的全学段高校校区、分校和研究生院、二级学院全职新引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安家费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佛山市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目录》;
(二)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近5年持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拥有相关的科研成果;
(三)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并全职在我市工作。其中,境内引进人才须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市外调动(引进)手续,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每年累计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港澳台等人才参照外籍人才执行。 全职新引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安家费。安家费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申请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通过“佛山人才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佛山市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目录》进行认定。
(三)公示。入选名单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教育信息网和佛山人才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核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补贴发放。经批准后将安家费直接划拨至申请人优粤佛山卡账户。 用人单位在申请安家费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用人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在扫描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佛山市新引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安家费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有效信息页;
(四)符合《佛山市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目录》的佐证材料;
(五)申请人正在履行的聘用(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属外籍人员的,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持相关书面材料到现场办理:
(一)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二)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资格复核。用人单位在人才认定满一年后两个月内必须申请第一次资格复核才能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第二次资格复核时间依此类推。资格复核所需材料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如续领补贴前更换工作单位,需重新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并按月份比例或全额退回已发放的安家费,用人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一)在我市用人单位服务年限未满3年,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二)不按合同履约;
(三)违法违纪;
(四)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每个人才在我市累计工作期间只能享受1次引进人才安居扶持待遇,从优从高认定为我市人才政策覆盖的其中一类人才并享受相应待遇,不能重复认定和享受。 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资格的,除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外,用人单位和个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我市所有的相关人才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前新引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