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转发关于公布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总工会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汕头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汕人社发〔2012〕22号
- 公布日期:2012.06.12
- 施行日期:2012.06.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公布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2]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高温津贴标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汕劳社[2007]149号)、《转发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汕劳社[2010]20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卫 生 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 头 市 总 工 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汕 头 市 卫 生 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 头 市 总 工 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