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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转发关于公布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公布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2]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高温津贴标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汕劳社[2007]149号)、《转发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汕劳社[2010]20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卫 生 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 头 市 总 工 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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