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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失效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农渔水〔2012〕795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政府投资水务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对水务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审核、执行等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及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市水务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暂行规定》。
  本规定经过2012年第6次局务办公会议研究和法制局审查,同意颁发。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2012年12月29日

珠海市水务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暂行规定

  为规范政府投资水务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对水务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审核、执行等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及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建设任务,列入市级及以上计划主管部门立项的水务基建项目,或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占工程核准建安投资概算50%及以上,且适用公开招标和批准邀请招标的。包括水利、涉水市政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以及与有关的咨询服务等的招标。
  第二条 政府投资是指项目投资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水务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符合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代理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施工招标如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编制另行委托,招标代理费用则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扣减。
  第五条 水务工程施工、监理、勘测、设计、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招标控制价(预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据现行规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第六条 合同文本必须采用工程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的制订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施工、设备采购招标前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必须经发改部门立项;(二)招标项目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批准;(三)建设项目资金已落实;(四)工程预算已由财政部门审核;(五)已经取得发改部门关于项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六)施工图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取得合格证,并已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备案(经批准采用招标图招标的除外);(七)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类型招标则视实际情况提供部分上述资料。
  第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招标单位必须先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审查,然后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前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承担水务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由经办同志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工程招标工作领导签发。招标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文件还须提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廉政联席会议审查,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工程招标工作领导,成员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业务主管科室、人事监察科、市监察局派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联络员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负责招标文件备案工作的经办人。
  第十条 对招标前备案的招标文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初审意见,主要包括建议类和修改类,其中修改类意见必须修改,建议类意见供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参考。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备案意见修改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按规定将招标文件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招标失败的,如需要修改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如投标人资格、造价及相应条款、评分办法及细则等,必须按本规定重新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评标报告等有关材料(含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招标过程有关资料及电子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备案。不办理招标后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基本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条款、中标文件实质性的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9年3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水务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珠水务〔2009〕71号)即废止。本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反映。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