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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18〕3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日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包含上级部门下达的充电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补贴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项目审核,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除满足国家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2.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

  3.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4.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管理平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

  (二)支持充电设施良好运营。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年度进行运营电量补贴,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能实现在管理平台上的充电数据实时共享,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2.企业充电数据采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需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并且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3.企业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充电设施运营安全可靠。


  第六条 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补贴标准如下:

  1.充电桩项目: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1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

  以上补贴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在年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度发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并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第九条 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材料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企业已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的证明。

  (四)充电设施已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的证明。

  (五)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等。

  (八)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条 对申报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由各区负责征集项目,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

  (二)项目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

  (三)项目拟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确定拟补贴的资金项目。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拟定的申报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以上,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申报程序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及补贴金额等。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本区申请获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工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组织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