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台办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23号
- 公布日期:2007.01.15
- 施行日期:2007.01.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台办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委)、台办,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符合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条件,且自愿在我省参加考试的台湾地区居民,可就近到我省地级以上市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间及地点将在“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www.gdkszx.com.cn)公布。 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请迳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参加认定。具体时间和安排另文通知。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编:100037,联系电话: 010-68313320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