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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残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韶关市残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年)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确保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贯彻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把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努力把防腐纠风工作的关口前移。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在市残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残联行政管理工作的主体,与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考核,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廉政建设。

  第五条 市残联党组对市残联机关、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指导、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对残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残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七条 领导班子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组工作议事日程。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和队伍内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分工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了解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把握工作动态。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保廉工作定期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的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五)带头遵守《廉政准则》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要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听取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轻重,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属领导班子在党内廉政方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领导班子的正职负主要责任。追究责任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移交上级部门或纪检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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