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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粮食经营企业落实最低库存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粮食经营企业落实最低库存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粮食经营企业落实最低库存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粤发改粮调〔2008〕329号)要求,对已获得201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粮食经营者,全面核查其落实最低库存制度的情况。核查内容详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表》(附件1)。
  二、各地要在2014年11月25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落实情况和《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粮食局(调控财会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lsjtongji@163.com。
  三、粮食经营者落实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将作为企业今后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基本条件之一。对未落实的,一律不予以受理上报。请各地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加强宣传,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落实各项条件。
  附件:1.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表
  2.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雷东晖,020-83133070
  省 粮 食 局: 朱 健,020-83567710,lsjtongji@163.com
  刘爱志,020-8351731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粮食局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1
  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表
  核查时间:20  年  月  日
经营者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者性质:□国有及国有控股 □国内民营 □外资 □个体工商户 □其他( )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收购 □加工 □销售
上年度月平均经营量: (按业务类型分别填写;加工企业按原料数量填报)收购: 吨 加工: 吨 销售: 吨
核定的最低库存量: 核定的最高库存量:
2014年1-9月各月月末实际最低库存检查时间实际库存
经营者盖章或 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核定单位 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注:
  1.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粤发改粮调〔2008〕329号)有关要求,以及企业有关资料、凭证进行核定。
  2.本表一式两份,由被核定粮食经营者和核定单位各存一份。
  3.由于2014年尚未出现《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的紧急或特急状态,所以只需核查经营者是否保有最低库存量。
  4.表中数据应与企业上报的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相符,粮食经营者承担的各级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经营业绩,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附件2
  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经营者名称核查单位营业执照 注册号经营者 性质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经营范围上年度月平均经营量 (吨,按业务类型分别填写)核定的最低库存量 (吨)核定的最高库存量 (吨)2014年1-9月各月月末实际最低库存(吨)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吨)
收购加工销售
1         □收购 □加工 □销售   00  
2         □收购 □加工 □销售   00  
3         □收购 □加工 □销售   00  
4         □收购 □加工 □销售   00  
5         □收购 □加工 □销售   00  
6         □收购 □加工 □销售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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