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综合执法支队: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粤卫规〔2019〕9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在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推进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提升卫生许可服务效率,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申请人拒绝作出承诺,可引导申请人按照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二、实施范围
对依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规〔2017〕1号)实行卫生许可证办理的公共场所全面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粤卫规〔2019〕9号)文件要求,美甲店、健身室不再纳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对于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美甲店、健身室,许可证到期之后不再进行延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开展回访检查。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理。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通过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评估评价、执法案件评审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力度和水平。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依据、主体和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开抽查及处理结果,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强化信用监管。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为构建全市卫生健康机构和从业者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加强对审批对象的信用监管。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审批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畅通便捷公众举报途径,充分利用服务热线、网上投诉等渠道反映问题,完善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全面告知承诺许可内容。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要按照发证实施范围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指导工作,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告知承诺制原则、卫生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等,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违反承诺应承担的后果与法律责任。有关材料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载体,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宣传。
(二)切实提高审批服务质量。行政审批机关要主动服务,指导申请人正确完整填写好办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三)进一步优化流程。一是优化卫生检测工作。除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外,其他公共场所不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改由各地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不再需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考核。二是取消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取消竣工验收。三是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不再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
附件:1.广东省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住宿场所)
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游泳场所)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沐浴场所)
5.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美容美发场所)
6.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文化娱乐场所)
7.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文化交流场所)
8.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购物场所)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10.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0日
2019年6月20日
附件1
广东省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
我省公共场所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范围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规〔2017〕1号)中的《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四条八大类执行。部分公共场所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以及按旅店形式装修、布局,为客人提供公共卫生用品用具且以集团形式酒店管理模式的公寓场所。
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不包括汗蒸场所。
三、美容美发场所:(一)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不包括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二)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四、体育场所:不包括健身室。其中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等游泳场。
五、商场(店)、超市、书店: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店)、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住宿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2.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3.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4.住宿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远离食品加工间。
5.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6.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
7.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
8.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9.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10.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
11. 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外门能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男卫生间应按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女卫生间应按每10~25人设便器1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
12.住宿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13.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如场所内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相通,场所内供水管网压力应小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网倒流的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废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
14.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住宿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15.住宿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以1/5-1/8为宜。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100lx。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16.住宿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17.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住宿场所宜在室外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孳生及废弃物污染环境。
18.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19.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20.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 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第6部分》(GB/T18204)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要求的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 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第(一)至(四)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回访检查之前提交。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月内达到承诺的条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游泳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2.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3.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
4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5.急救室应按GB 19079.1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6.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7.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柜最大数量不超过最多接待泳客数。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
A=S/2.5
式中:
A--最多接待泳客数;
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²)。
8.淋浴室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9.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女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40人应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60人应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10.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不小于20cm。
1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12.公共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13.游泳池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池水消毒设备应具有持续消毒的能力。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14.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备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修。
--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药量计量装置应计量准确,能满足游泳池水消毒要求;宜安装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
--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15.池水水质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16.儿童戏水池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应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及连续供水系统。
17.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18.室内游泳场所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m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lx,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19.游泳场所应依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游泳池安装监控装置。
20.消毒剂应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不应存放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宜设置通风、干燥、阴冷、避光的消毒剂专间存放。
21.游泳场所应配备检测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准确。
22.游泳场所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23.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24.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2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如《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游泳场所、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第6部分》(GB/T18204)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要求的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第(一)至(四)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回访检查之前提交。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月内达到承诺的条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沐浴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2.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4.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5.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6.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7.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气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蓖盖。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屋顶应有一定弧度。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8.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5设置。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9.沐浴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在浴区内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
10.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
11.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12.提供公用饮具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3个以上标记明显的水池,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饮具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13.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公用棉织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足够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毛巾、浴巾、垫巾、浴衣裤等专用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浴衣裤等一次性用品。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14.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15.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16.有冷热水供应设备并有明显标志,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设备安全可靠。
17.供顾客饮水的设备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饮用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8.沐浴用水水质、浴池水质温度、浊度应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
19.沐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0.如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21.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全电压。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22.沐浴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密闭加盖,便于清理,能够有效预防控制病媒虫害孳生。
23.沐浴场所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
24.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25.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26.在浴室的同一区域内设置相应的厕所,厕所地坪低于浴室。
27.桑拿、脉冲等浴室,应有相应的清洗消毒工具间(点)(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药品)及标记。
28.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置相应的库房,配备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应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设施和措施,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29.沐浴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如《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 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第6部分》(GB/T18204)要求的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 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第(一)至(四)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回访检查之前提交。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月内达到承诺的条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5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美容美发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2. 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 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4. 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5. 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6. 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7. 理发店、美容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8.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9.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10. 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要求。
11. 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
12. 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13. 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记,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14. 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店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通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15. 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16. 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17.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18. 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 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第6部分》(GB/T18204)要求的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 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第(一)至(四)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回访检查之前提交。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月内达到承诺的条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6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文化娱乐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 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 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 m2),卡拉OK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 m2。
3. 照度: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1x。剧场前厅为601x。
4. 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5. 座位在800个以上的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6. 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7.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8. 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9. 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10. 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1.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12. 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13. 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14. 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15. 放映录像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 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第6部分》(GB/T18204)要求的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 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第(一)至(四)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回访检查之前提交。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月内达到承诺的条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7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文化交流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 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3. 馆内禁止吸烟。
4. 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5. 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炫目。
6. 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风设施,做到无异味。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 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第6部分》(GB/T18204)要求的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 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第(一)至(四)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回访检查之前提交。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月内达到承诺的条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8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购物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3. 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4.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5. 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6. 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7. 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8. 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9.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 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第6部分》(GB/T18204)要求的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 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第(一)至(四)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回访检查之前提交。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月内达到承诺的条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9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等候室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2、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3、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和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规定。
4、等候室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得设坐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5、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6、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7、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 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第6部分》(GB/T18204)要求的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 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材料第(一)至(四)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回访检查之前提交。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月内达到承诺的条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10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承诺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书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二、卫生条件、标准和要求
1.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
1.1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 9672)的要求。
1.2 除公共场所外,其余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设计参数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
1.3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
场所名称 | 新风量(m 3/h·人) |
宾馆、旅店、招待所、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游艺厅(室)、歌舞厅等 | ≥30 |
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公共浴室、体育场所、展览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等 | ≥20 |
2. 卫生设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
3. 新风及新风口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3.2 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
表2 新风口与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
污染源 | 最小距离(m) |
污染气体排气口 | 5 |
停车场 | 7.5 |
垃圾存储/回收区、大垃圾箱 | 5 |
冷却塔进气口 | 5 |
冷却塔排气口 | 7.5 |
3.3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3.4 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5 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
4.送风口和回风口
4.1 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宜设置防鼠装置。
5. 有特殊洁净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6. 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
7. 冷凝水系统
7.1 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7.2 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冷凝水盘出水口应设置水封。
7.3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
8. 冷却水系统
8.1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并设置具有持续消毒效果的装置。
8.2 开放式冷却塔宜设置有效的除雾器。
8.3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污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9. 风管
9.1 风管内表面应当易于清洗。
9.2 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产生适合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强度。
9.3 新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
9.4 风机盘管与空调房间的回风口宜用风管连接,但不应影响到日常清洗与维护。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书》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本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本告知书的卫生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