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总工会
- 发文字号:汕劳社〔2007〕149号
- 公布日期:2007.11.07
- 施行日期:2007.11.0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转发关于公布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税局、汕头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汕劳社[2007]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即: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7、8、9、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税局
汕头市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税局
汕头市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