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9〕24号
- 公布日期:2009.08.13
- 施行日期:2009.08.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以下简称6号文)下发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实行“五缓四减三补贴”措施,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作用。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落实扶持企业发展各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扶持企业发展工作。从当前国际环境看,世界经济形势依然严峻,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企业生产经营仍面临严峻的挑战。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劳动保障工作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三促进一保持”要求,切实做好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各项工作。 加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和粤劳社发〔2009〕6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具体贯彻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尚未开展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地区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加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力度,加快落实对困难企业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发放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通过网络咨询、12333电话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企业及时了解困难企业认定程序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三项补贴等优惠政策。 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困难企业认定范围可在粤劳社发〔2009〕6号文规定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粤劳社发〔2009〕6号文设定的“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和“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不再作为困难企业认定的条件限制;增加“受金融危机影响,销售额同比大幅下降,但仍然维持生产经营”作为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销售额下降的幅度比例由各地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自行确定。各地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认定程序,规定审核时限,提高效率,确保预算的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有效地发挥扶持困难企业的作用。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强对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及时了解并上报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粤劳社办〔2009〕85号文的要求,各地要在每月报送贯彻落实粤劳社发〔2009〕6号文统计表的同时上报本地区上月困难企业认定情况(包括已认定的困难企业户数和涉及职工人数、推进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主要做法、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以及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项补贴的工作进展和主要做法。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