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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韶关市交通运输局、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韶关市交通运输局、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人社〔2017〕13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绐你们,请认识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韶关市水务局
2017年9月26日

  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 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6]226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原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从事市政、国土、农业、林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土地平整、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按规定比例预先缴存的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应急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农业、林业、财政、公安、人民银行、工会、国有商业保险机构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都应到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按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将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对在本市内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可实行免缴措施。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七条 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本地施工企业可申请以预付工程款形式,由财政部门缴存工资保证金;其它投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以预付工程款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各地可实行本地银行保函、国有保险机构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制度。各商业银行、国有保险机构必须与当地人社部门签订《保函履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前,应依次与开户银行、人社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本地银行保函、国有保险机构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制度的,施工企业可选择银行或国有保险机构出具一份与应缴存工资保证金相应金额的保函,似同已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时,应督促申报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限期缴清。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资金短缺等问题造成停工或工程巳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在建工程项目因施工企业原因,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四)经人社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支付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己按施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企业(或负责人)自身原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经人社部门核实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负责人)涉嫌恶意拖欠工资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及时介入,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属于工程款、工程质量、工程单价、工程量等纠纷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牵头调处,并依法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社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出《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开户银行收到《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函告人社部门。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由人社部门负责监督,并协调开户银行按有关规定提取现金,支付给工人。
  实行本地银行保函、国有保险机构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制度的,由出具保函的银行、保险公司按《保函履约协议》约定垫付。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五条 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应在10日内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已竣工的,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地、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或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工人已经退场、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凭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已经公示的凭证,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报人社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未接到举报投诉拖欠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需注销工资保证金专户的,按程序办理专户注销。
  实行本地银行保函、国有保险机构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制度的,施工企业凭人社部门的批复到出具保函的银行、保险公司办理保函解约。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存在非法转包、分包,造成恶性群体事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依法进行限制。人社部门记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并在韶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红黑榜”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人社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的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负责人)编造虚假事实,以追工资为名煸动工人集体上访闹事的,事发地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介入,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妥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影响群体性事件的,事发地的人社部门和住建、水利、交通、市政、国土、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当地公安、工会和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果与国家、省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省的法律法规执行。各县(市、区)已经制定施行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