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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已被修改

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各镇区文体教育局(宣传文体服务中心)、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镇区按照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和规范公共文化服务购买行为,积极引入优秀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大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质效。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试行)
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以及按规定可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各类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在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记录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应当具备: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提供过文化志愿服务且绩效评价优秀、社会反响较好的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承接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社会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文化和相关发展规划、政策、课题研究及公共管理项目;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实施购买服务。
  第八条 我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中山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和履职需要,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
  第十条 关于《指导性目录》第四项“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的购买服务工作,属于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的,报中山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履职购买服务联审小组研究审议;属于镇区或行政村(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按照有关程序报镇区有关管理机构研究审议;《指导性目录》中其他类别的购买服务工作,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购买主体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后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指导性目录》确定年度购买具体目录清单,并逐步建立完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在不同阶段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与承接主体按照文化服务提供的形式签订合同,合同可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文化服务的范围、标的、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非经购买主体同意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及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明确下一年度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并编制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审核,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金管理工作。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对服务提供的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条 加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实行期中和期终评价。期中评价以单位自评为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引入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也可组织第三方核查。期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结果应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要主动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如出现下列情形,由市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财政管理、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冒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其他资金购买服务的;
  (三)购买服务过程中未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的;
  (四)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予以处理,取消承接主体资格,列入政府采购公共文化服务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附件为本实施细则的组成文件,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
中山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八)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普及活动(含讲座、培训、辅导等)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文化艺术展览展示的组织与承办
  (六)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文化广场、公益电影放映点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场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演艺厅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社会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民营艺术表演团体面向基层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四)实体书店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阅读推广活动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六)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其他社会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一)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服务
  (二)其他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相关服务
  七、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一)政府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项目
  (二)城市文化形象宣传项目
  (三)公共文化服务及对外宣传品(含平面、视频、音频)的制作、印刷、出版、推广
  (四)其他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八、文化相关发展规划、政策、课题研究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研究与规划
  (二)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课题研究项目
  (三)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课题研究项目
  九、公共文化管理服务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第三方调查、统计、评估等
  (二)民办图书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文化机构的开放运行评估服务
  (三)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培训
  (四)其他公共文化管理服务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