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和涉法文书前置合法性审核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山府办发〔2013〕62号
- 公布日期:2013.07.30
- 施行日期:2013.07.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和涉法文书前置合法性审核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3〕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有效防止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维护政府机关合法权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各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发规范性文件,对外订立各类合同、意向书和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实行前置合法性审核把关,加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现就前置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置审核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合同、协议类涉法文件
1.国有土地、水域、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2.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3.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4.政府借款合同;
5.政府采购合同;
6.特许经营合同;
7.招商引资及合作合资协议;
8.县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和文书。
二、报送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对报送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各行政机关在制发规范性文件前,或者订立的各类合同、意向书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前,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
(二)报送规范性文件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提请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载明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内容说明、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和需要提请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附相关部门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三)报送合同、协议类涉法文书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合同拟订文本;
2.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3.该合同的相关背景材料、相关批准手续;
4.该合同的可行性说明;
5.涉及合同价款的,需提交确定该价款的相关依据;
6.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