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淘汰固定炉排燃煤锅炉相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布日期:2011.07.29
- 施行日期:2011.07.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淘汰固定炉排燃煤锅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将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列入了淘汰类产品目录。根据省质监局《关于做好淘汰固定炉排燃煤锅炉相关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锅函〔2011〕459号)文件要求,各锅炉制造单位6月1日后不得出厂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为依法做好相关淘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局目前已停止受理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的移装、迁入、迁出施工告知工作;
二、对于新装锅炉,2011年5月31日前出厂的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可以受理新装施工告知;2011年5月31日后出厂的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停止受理新装施工告知;
三、我局会进一步加大对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的制造、施工及销售环节的淘汰工作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易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的LSG等型号的锅炉,要重点从源头淘汰;对于违法制造、安装和销售上述国家明令淘汰锅炉的,要按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请各使用单位结合自身情况,逐步淘汰在用的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在新装锅炉时不要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采用国家鼓励使用的节能、安全的锅炉产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