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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质监〔2008〕25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力度,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的;
  (二)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在开展上述活动前未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三)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或者超范围保养的;
  (四)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气体充装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充装过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的;
  (五)使用单位使用未经许可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六)使用单位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进行告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三)举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
  (四)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无证充装气体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充装过期未检或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奖励金额为200元;
  (五)举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六)举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300元;
  (七)举报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未立案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立案查处的,由稽查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经审批后,由局财务机构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