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佛财社[2015]126号)
各区财政(财税)局、民政局:
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现将《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民政局
2015年9月7日
佛山市民政局
2015年9月7日
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每年根据本市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按本级留成彩票公益金20%的比例安排市级医疗救助资金。
(二)其他资金。
二、使用原则
坚持专款专用、公平公正和保障困难人员能获得基本医疗救助服务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1.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家庭成员。
3.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在佛山市就读的子女。
4.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四、救助项目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及市级医疗救助资金可承受能力,确定全市专项医疗救助项目。
五、资金分配与支出管理
1.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全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
2.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进行科学合理分配,并加强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人数、医疗救助水平以及上年度医疗救助情况等因素分配资金。
3.市级医疗救助资金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划拨各区。
4.顺德区根据全市专项医疗救助项目,由区财政足额安排本区医疗救助资金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确定全市专项医疗救助项目,编制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需求。
(二)市财政局负责按本级留成彩票公益金20%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市级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把资金分配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按原规定予以拨付。
(三)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划拨申请,切实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每年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的10%。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按本级留成彩票公益金20%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根据区民政局制定的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划拨,及时将市级和区级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医疗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
(五)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按规定认真做好医疗救助资金清理和对账工作,资金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
七、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或截留、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